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享贷"业务申请及使用条款细则

发布日期:2011-10-24

1.“好享贷”是依特邀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称“持卡人”)的申请,为持卡人指定主卡提供专享分期额度(以下称“好享贷额度”),且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消费交易记入好享贷额度并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的业务(下称“本业务”)。

2.持卡人收到邀请后如有申请意愿,可在申请期限内,通过交通银行客服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银行认可的方式指定信用卡账户申请本业务。交通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请当时的信用情况等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3.本业务申请获批后,持卡人可在获批后的90天内(含90天,下称“有效期”)在不超过好享贷额度范围内进行单笔金额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仅限银联线路交易)的消费交易(以下称“待分期交易”),但以下类别的商户及交通银行认为的其他高风险商户内进行的交易不适用本业务。不适用本业务的商户类别及商户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持卡人可至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creditcard.bankcomm.com)具体查询。


商户类别代码

商户类别描述

1520

房地产类

6011

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支付

6051

非金融机构-外币、非电子转账的汇票、临时凭证和旅行支票

6211

证券公司-经纪人和经销商

7995

彩票

8062

医院

9211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抚养子女费

9222

罚款

9223

保释金和债券

9311

纳税

9399

政府服务

9400

使、领收费

9411

政府贷款

3999

第三方支付公司

5045

计算机外设软件

8398

慈善社会服务组织

4812

电话服务设施

5993

雪茄店铺

5065

电子元件设备

5013

汽车原件

5734

计算机软件店

5046

商业设备

5072

五金器件供应

7392

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

5111

文具办公用品

8299

学校-缺省


4.业务申请时,持卡人可在交通银行提供的分期期数(如12期、24期)中选择任一方案用于本业务的固定分期,该分期方案将适用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待分期交易。好享贷额度未使用前,持卡人有权撤销本业务或更改分期期数,好享贷额度一经使用,则不可撤销本业务及更改分期期数。

5.待分期交易无需持卡人另行申请,每笔待分期交易入账时自动按持卡人选定分期期数生成分期计划,按月计收分期本金和手续费。持卡人同意,如待分期交易分期时,持卡人的指定账户尚有溢存款,则该笔交易的分期金额为待分期交易金额扣除溢存款后的剩余金额。尚未使用的好享贷额度如不足以进行相关交易时,在信用额度的可用额度足够的情况下,该笔消费交易可全额使用信用额度完成,但不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

6.本业务的手续费费率为每月0.72%,手续费按以单笔待分期交易透支金额为基准计算。交通银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手续费率,持卡人 可至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作具体查询。

7.分期期数自分期交易入账后首个账单周期起算,分期金额及取消分期后入账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需每月全额偿还此部分欠款。

8.好享贷额度不可循环,已使用的好享贷额度亦不会因还款、退货、取消分期等情况而自动恢复。对已激活好享受额度的客户,交通银行有权对好享贷额度和有效期进行定期回顾。

9.本业务下已分期交易金额和期数不得更改;对于已分期的交易,不可以对各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持卡人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计划,但需一次性偿还剩余各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

10.已成功使用好享贷额度的持卡人若发生退货,退货款项将优先抵扣本业务下的分期欠款。抵扣规则自最先分期成功的且分期未结束的交易的最后一期分期金额开始顺次向前抵扣,直至退货款项全部抵扣完毕为止。

11.持卡人的指定信用卡账户若在本业务使用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或交通银行因合理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或不当使用的情况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交易,交通银行无须通知,可立即停止对相关交易提供自动分期服务且该账户下的所有分期还款计划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即时到期,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剩余各期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好享贷额度也将同时被取消。

12.已申请本业务的持卡人不得同时申请或适用交通银行推出的其他信用卡大额分期业务(如分期宝业务)。如有违反,交通银行有权立即取消持卡人所有分期业务资格,按本条款细则第11条规定执行。

13.交通银行仅提供信用卡分期交易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前述事项发生争议,交通银行可协助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处理,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拒绝向交通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

14.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致使本业务需作出重大调整,交通银行保留按监管规定,提前终止本业务的权利。交通银行有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活动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活动、修改费用标准等),并于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后生效。持卡人如对本活动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疑问,可要求交通银行予以释明。

以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