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11-13

尊敬的太平洋信用卡客户:

为向广大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交行对《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信用卡章程的修订

将现行《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和《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进行了合并和修订,制定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适用于交行发行的各类贷记卡、准贷记卡产品。

与现行章程相比,新版章程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一)在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了信用卡一般仅限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以及在境外仅限用于经常项目下消费支付的规定;

(二)在第四条第一款将准贷记卡内资金的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活期基准利率调整为交行公布的活期利率,增加了关于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的规定,并删除了关于利息税的规定;

(三)在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交行向持卡人核发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并提供信用卡使用服务等义务;

(四)在第五条第四款更详尽地规定了安全用卡等方面的要求,对持卡人进行风险提示与用卡指导;

(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调整了章程的必备条款,将涉及交行与持卡人在信用卡领用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约定移至领用合约,并在第六条明确了章程与领用合约的关系;

(六)在第六条第二款将章程修订的事前公告期延长至45天,并删除了交行对章程的单方解释权;

(七)删除了现行准贷记卡章程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修订

(一)将现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和《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进行了合并和修订,制定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个人卡合约),适用于交行发行的各类个人贷记卡、个人准贷记卡产品(公务卡、分期信用卡除外)。

(二)对《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下称公务卡合约)进行了修订,适用于交行发行的公务卡产品。

(三)对《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分期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交通银行太平洋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分期卡合约),适用于交行发行的分期信用卡产品。

与现行领用合约相比,新版个人卡合约、公务卡合约及分期卡合约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1.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卡合约和分期卡合约各自适用的公务卡和分期信用卡的产品定义(详见公务卡合约、分期卡合约第一条第一款);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监管要求,结合业务实际,细化了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授权交行查询和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以及查询其他外部验证数据的范围、用途、期限及责任等约定(详见个人卡合约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一、二款,公务卡合约和分期卡合约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七条第一、二款);

3.增加了交行将至少每年一次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的约定,同时赋予持卡人对调升的信用额度可要求恢复的权利(详见个人卡合约和公务卡合约第一条第四款);

4.删除了原先对境内外取现(转账)等业务的具体交易限额约定,具体交易限额将通过用卡指南等渠道另行告知持卡人;

5.根据业务实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交易的确认方式和验证要素(详见个人卡合约和公务卡合约第二条第四款,分期卡合约第二条第六款);

6.增加了关于电子账单和及时对账查询的相关约定(详见各合约第三条第二款);

7.增加了逾期还款将导致影响持卡人信用记录等责任的告知,并约定了交行向逾期还款持卡人催缴应还款项的各种方式(详见个人卡合约和分期卡合约第三条第五、八款,公务卡合约第三条第五、七款);

8.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细化了关于还款冲还顺序的约定(详见个人卡合约和分期卡合约第三条第七款,公务卡合约第三条第六款);

9.将准贷记卡内资金的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活期基准利率调整为交行公布的活期利率,并删除了关于利息税的规定(详见个人卡合约第四条第二款);

10.在安全用卡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了更详尽的风险提示与用卡指导(详见各合约第五条);

11.增加了交行在向持卡人提供服务时,可以将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作为业务处理依据,并对持卡人进行身份识别验证的约定(详见各合约第六条第二、三款);

12.增加了持卡人参加交行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等营销活动需遵守相关活动规则的约定(详见各合约第六条第六款);

13.为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增加了交行在因第三方服务商过错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情况下,将为持卡人向该等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详见各合约第六条第七款);

14.进一步明确了领用合约的生效和终止时间(详见各合约第八条第一款);

15.根据业务实际,将持卡人通知银行到期不续约的时间调整为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的57天(详见各合约第八条第二款);

16.增加了交行可根据持卡人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等提供的风险信息采取相关风险管控措施的约定(详见个人卡合约和公务卡合约第八条第五款,分期卡合约第八条第六款);

17. 明确了领用合约与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以及持卡人不时同意遵守的交行另行发布的各项业务规则之间的关系(详见各合约第九条第三款);

18.将领用合约修改的事前公告期延长至45天,并删除了交行对领用合约的单方解释权(详见各合约第九条第四款);

19.对于领用合约所涉纠纷,明确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和持卡人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详见各合约第九条第五款);

20.根据业务实际,增加了关于通过电子渠道申请信用卡的相关约定(详见各合约第九条第六款);

21.在相关条款增加了关于IC信用卡及其电子现金业务的约定;

22.删除了现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关于准贷记卡担保的相关约定。

三、新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和《交通银行太平洋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详见附件,自2013年12月28日起生效,现行《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和《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分期卡领用合约》同时废止。

四、持卡人因对本次修改的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太平洋信用卡的,可向交通银行提出销户申请,交通银行将按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2013年12月28日之前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本次修改并将遵守新版章程和相关领用合约。

五、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登录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也可致电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00-9888,以及交通银行联名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89-3888。

特此通告

交通银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交通银行太平洋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


以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