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6-29

尊敬的太平洋信用卡客户:

为向广大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交行对《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的修订。与现行规则相比,新版规则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一)增加了 第五条 积分累计的特别处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银行会对积分累计存在以下任一异常交易情形的持卡人进行短信预警,告知持卡人规范用卡并提醒持卡人保留用卡凭证;在持卡人收到短信告知后,如仍存在本规定所指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客户采取冻结积分、账户关闭等管控措施:

(1)交通银行独立判断为,持卡人积分累积或兑换若涉及任何虚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无实质经济内容的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2)信用卡存在出租、转借、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

(3)持卡人将信用卡使用在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的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

(4)持卡人交易集中在安装的银行卡受理机具不符合中国银联相关规定的商户,导致不应给予积分的交易按照正常的积分交易标准获得积分。(如因收单行或商户未正确按照中国银联规定设置商户类别以致影响积分累计和信用卡的使用,交通银行不承担责任。)

(二)第六条 积分使用规则说明 中调整了第6点适用范围 并增加了第7点,具体内容如下:

6.如客户发生退货交易或上述第五条规定中任一情形的,交通银行将扣除该笔消费已获得的积分。如相应积分已被使用,则交通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回已兑换的礼品、现金(会员现金券)、刷卡金、飞行里程数以及其他交通银行不时提供的积分奖励(下称"持卡人已获取的利益")。交通银行还有权将持卡人已获取的利益作为其应还款项等价计入其信用卡账户。

7.信用卡积分为交通银行对持卡人刷卡消费的回馈项目,在兑换取得积分礼品前并不构成持卡人资产,积分不可转让给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任何转让对交通银行均不产生效力。

(三)第八条修改及终止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八、修改及终止

交通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修改本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资格、计分规则、礼品及兑换标准等),并经相关途径(如官方网站、对账单、短信、报刊或各分支网点等)公告期满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太平洋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接受修改的,应在交通银行公告期满前向交通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的,即视为持卡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规则,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交通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二、新版《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现行《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同时废止。

三、持卡人因对本次修改的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太平洋信用卡的,可向交通银行提出销户申请,交通银行将按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2015年7月1日之前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本次修改并将遵守新版《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

四、如有疑问,敬请垂询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登录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也可致电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00-9888,以及交通银行联名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89-3888。

特此通告

交通银行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以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