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示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开立信用卡账户的客户及时更换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12-03

尊敬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客户: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相关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为避免您的账户正常使用受影响,我中心特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 即日起我中心不再接受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申请开立信用卡账户;

  • 使用一代居民身份证开立信用卡账户且未变更为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历史客户,请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本人有效二代身份居民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传真至021-38429878或直接到当地分行柜面进行证件更新,传真时请在文件页面清晰标注您的卡号及文件的用途"证件更新";

  • 如您的身份证件性质发生变化(如原为身份证现改为军官证等)、持证人姓名发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不规则升位的(非原15位证件号基础上在出生日期前加19及最后一位校验码),请您立即携带您的新旧证件至交通银行当地分行柜面进行身份证件变更。


感谢您对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如既往的支持!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以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