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信用卡自助转账支付保险费的业务条款

发布日期:2012-09-06

关于交通银行信用卡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的业务条款

1.持卡人使用其名下有效的交通银行(下称"交行")信用卡,仅限为以持卡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

2.持卡人签署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授权声明(下称"授权声明"),即代表持卡人就交行按保险公司的支付指令(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从其信用卡账户自动转账支付各期应付保险费给予所有必要的同意,交行无须在每次支付时另行征得持卡人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以密码或签名方式确认)或通知持卡人。自动转账支付的保险费除首期保险费外,还应包括保险公司按与持卡人的约定延续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续期保险费。

3.持卡人应在各期应付保险费到期前,在其信用卡账户内留存足够的人民币溢存款或信用额度。如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人民币溢存款不足以支付保险费,交行将使用其信用额度进行透支支付,并将透支金额计入其信用卡应付款项,由持卡人按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向交行承担透支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的还款责任。

4.为尽可能减少保险费支付失败对持卡人保险权益的影响,对在自动转账支付保险费时信用卡可用信用额度不足且符合交行规定条件的持卡人,交行可以在其信用卡账户上超过信用额度支付保险费,交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交行超过信用额度支付形成的透支将构成信用卡应付款项,持卡人将依照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持卡人应关注其信用卡账务情况,在每账单周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及时还款,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利息、超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5.除本业务条款第4条之情形外,如交行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支付指令时,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内无足够的人民币溢存款和信用额度可用于转账支付,或者持卡人的信用卡因未激活、挂失、冻结、注销、拖欠超过一个周期等原因处于非正常状态,交行当期将不进行转账支付,亦不会通知持卡人,由此对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和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6.持卡人同意,变更或撤销授权声明的相关手续仅能通过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将持卡人的变更或撤销要求通知交行;交行在收到保险公司(而非任何第三方或持卡人)的通知后将为持卡人办理变更或撤销的相关手续。交行在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前已到期的保险费,持卡人仍授权交行予以转账支付。

7.授权声明仅针对指定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的支付,持卡人如需自动转账支付多份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应分别授权。如持卡人同一信用卡账户内有多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同时到期需要自动转账支付,自动转账支付的顺序由交行自行决定。

8.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交行的相关规定或银行业惯例办理。交行仅根据本条款处理保险费的自动转账支付事宜,相关保险产品、服务与责任按持卡人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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