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2011-08-30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协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其所属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与申请电子账单服务的太平洋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共同遵守其所持卡种所适用的《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准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分期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下称"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基础上,就乙方申请办理和使用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账单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的"电子账单服务",系甲方根据乙方申请通过电子邮箱和/或手机彩信等电子账单服务渠道,向乙方发送信用卡账单及信用卡业务相关通知的服务。乙方可在甲方提供的渠道范围内选择一类或多类电子账单服务渠道。

二、电子账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个人信用卡账户及账务信息,但手机彩信渠道目前暂不直接显示交易明细,乙方可使用彩信账单载明的链接登录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查询具体明细内容,亦可通过交行提供的其他查询渠道了解交易情况;;

2.与信用卡相关的商业广告和营销信息;

3.信用卡业务公告及欠款提醒信息(如需)。

三、乙方开通本协议项下的任一电子账单服务渠道后,即可通过甲方网银免费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或打印乙方信用卡最近12个月的电子账单(如有);

2.下载乙方信用卡最近3个月的电子账单(如有)。

四、依照本协议,乙方开通或取消任一电子账单服务渠道后,该渠道电子账单服务将自动适用或不再适用于乙方名下的所有太平洋信用卡主卡账户。

五、电子账单服务开通期间,甲方将在每月生成信用卡电子账单。若乙方信用卡账户在账单周期内未发生任何账务变动且无其他需通过账单告知客户的信息,则当期将不生成电子账单。

六、自乙方电子账单服务开通后,甲方将不再向乙方提供信用卡纸质账单服务,即不再向乙方指定的邮寄地址寄送信用卡纸质账单及随账单寄送的信用卡营销宣传资料(乙方可自行登录甲方信用卡网站了解该等营销信息)。甲方提供的信用卡电子账单与纸质账单具有相同的内容(个别营销信息、部分渠道的交易明细除外)和效力;信用卡电子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视为甲方已适当履行其在相关监管法规,以及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项下为乙方提供和送达当期信用卡账单的义务。

七、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接受账单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目前仅中国移动号段适用)等接受渠道准确有效,且仅为乙方本人掌握使用,如甲方系统正常生成账单,而因乙方接受电子账单的电子账户或终端或通信运营商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电子账单无法正常收取或信息泄露,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电子账单无法正常收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手机不支持彩信功能、手机未开通GPRS功能、手机卡内余额不足,客户主动屏蔽邮件或彩信,使用非中国移动所属手机号段申请、使用携号转网手机号申请、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提供错误或失效、邮箱空间不足、手机或邮箱安全设置或网络设置不当、通信运营商或邮箱管理方的系统设置或系统问题等。

八、用于接受账单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且确保变更后的接受端符合前述要求,变更完成前仍将向原有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发送相关账单。

九、若乙方开通电子账单业务后无法正常收取,应立即向甲方反馈,并根据甲方的提示确保电子账单的正常收取,否则乙方应对延迟反馈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十、乙方同意,开通电子账单服务不会对甲方依据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要求乙方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电子账单,不知晓信用卡电子账单的生成时间和查询方法,无法登录网银等系统为由,要求甲方延长还款期限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承认,信用卡电子账单一经系统发送,即具有甲方向乙方告知、主张和催收信用卡欠款债权的法律效力。

十一、乙方通过甲方网银系统下载和打印信用卡电子账单后,乙方不得对该等账单进行任何涂改、变造或伪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的信用卡账务情况,最终以甲方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十二、乙方开通或取消电子账单服务,该服务自申请日后有信用卡账户发生账务变动的首个账单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提供服务直至乙方取消所有电子账单服务,直接选择纸质账单服务或者乙方注销其开通电子账单服务的太平洋信用卡之时起自动终止。甲方将根据业务情况不时更新电子账单服务渠道,个别卡种电子账单服务的生效将以卡片申请时双方实际约定为准。

十三、甲方可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变更本协议版本,新协议经公告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乙方不同意协议变更内容,可选择在在公告期内终止电子账单服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修改。

以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