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示持卡人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6-29

尊敬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客户:

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相关规定,“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如您先前提交用于办卡的身份证件已作废、换发或有效期即将届满或已过期,但新办的有效实名制身份证件并未发生证件号码变更,请您将新办的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传真至021-38429878进行证件更新,传真时请在文件页面清晰注明文件的用途“证件更新”,如您的身份证件性质发生变化(如原为军官证现改为身份证等)或证件号码发生变更,请您携带您的新旧证件至我行当地分行柜面进行身份证件变更。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以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