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享贷”业务申请及使用条款细则

发布日期:2011-03-17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享贷”业务申请及使用条款细则

(仅适用于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6月3日期间的业务申请)

1.“好享贷”是依持卡人的申请,为持卡人指定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主卡在一定时间内调升信用额度,并在发生符合条件的交易后进行自动分期的业务(以下称“本业务”)。“好享贷”的申请主体仅限我行特邀持卡人(以下称“持卡人”)。

2.持卡人收到邀请后如有申办意愿,可在申请期限内,通过我行客服热线400-889-0989选择指定信用卡账户(以下称“指定账户”)申请“好享贷”。交通银行将根据持卡人当时的信用情况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申请结果将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持卡人。

3.“好享贷”申请获批后,指定信用卡账户额度将在银行限定的额度范围内调升,持卡人可在激活后90天内(含90天,以下称“有效期”)且不晚于2011年8月31日至商户实施单笔透支金额不低于1500元的人民币(暂不适用非人民币交易)消费交易(以下指称“待分期交易”),在以下类别的商户进行的交易不适用本业务规定。不适用本业务的商户类别可能发生调整,持卡人可至本活动专题网站creditcard.bankcomm.com/enjoyloan具体查询。

MCC 商户类别描述
1520 房地产类
6011 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支付
6051 非金融机构-外币、非电子转账的汇票、临时凭证和旅行支票
6211 证券公司-经纪人和经销商
7995 彩票
8062 医院
9211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抚养子女费
9222 罚款
9223 保释金和债券
9311 纳税
9399 政府服务
9400 使、领收费
9411 政府贷款
3999 第三方支付公司
5045 计算机外设软件
8398 慈善社会服务组织
4812 电话服务设施
5993 雪茄店铺
5065 电子元件设备
5013 汽车原件
5734 计算机软件店
5046 商业设备
5072 五金器件供应
7392 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
5111 文具办公用品
8299 学校-缺省

4.如分期时指定账户的消费欠款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元(含1500元),无需持卡人另行申请待分期交易将被自动分为12期,按月计收分期金额和手续费,实际分期金额以该笔交易金额与分期时消费欠款总额低者(不低于人民币1500元)为准,同一天如有多笔交易需进行自动分期时,按交易入账时间顺序实施。

5.如指定账户在有效期内成功实施分期,持卡人将获得专享刷卡金100元,可用于自动抵扣指定账户下的分期本金。

6.本业务自动分期交易的手续费适用的费率最高不超过0.72%/月,以实际分期总金额为计算基准。适用交通银行信用卡“想分就分”账单分期业务手续费标准,持卡人可至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具体查询。

7.分期期数自分期交易入账后首个账期起算,分期入账的款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需每月足额偿还此部分欠款,否则持卡人需承担在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利息、超限费等相关费用。

8.如在有效期内指定账户未发生待分期交易或不符合自动分期条件,则不会发生自动分期交易,因“好享贷”业务新增的额度将在有效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并恢复至原额度。持卡人需承担在此情况下所可能产生的利息、超限费等相关费用。

9.已分期期数及分期金额不能更改;对已经进行分期的交易,不可以对各期还款金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对同一笔交易,也不可重复申请交行其他分期业务。持卡人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分期交易,但需一次性偿还剩余各期金额和全部手续费。如持卡人终止指定账户下的全部分期交易,则因本业务新增的额度将一次性恢复至原信用额度。

10.对于本业务项下已成功分期的交易若发生全额退货情况,则仅在持卡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交易的有效退货签购单凭证后,交通银行才会终止分期交易,但持卡人已经支付的各期手续费不予退还。部分退货不影响分期还款计划。

11.凡在本业务项下成功分期的持卡人,因本业务而新增的额度将按以下方式下调,直至恢复至申请此业务之前的原信用额度。新增额度将在有效期内最后一笔待分期交易成功分期后首个账单日起每隔三个账单周期等额下调,直至符合本业务规则的所有分期计划结束。每次下调额度以人民币千元为单位,无法整除的部分将在最后一次调额中一并下调。

12.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若在分期还款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任何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或交通银行因任何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交易,则交通银行无须任何通知,该笔分期交易的所有剩余未还部分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需承担剩余各期还款本金和手续费,因本业务新增额度也将被取消。

13.如持卡人在成功办理本业务项下的交易后,因未按时全额还款、持卡人主动申请降低额度、被交通银行决定提前到期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其指定信用卡发生超限,持卡人应按照交通银行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承担超限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超限费、利息等。

14.交通银行仅提供信用卡分期交易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前述事项发生争议,持卡人应与商户自行协商处理,交通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拒绝向交通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

15.交通银行保留修改本活动条款及费用标准,以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

16.持卡人如对本活动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疑问,可要求交通银行予以解释;交通银行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本条款及细则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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