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分就分”账单分期条款及细则

发布日期:2010-05-12

“想分就分”账单分期条款及细则

若持卡人同意申请交通银行信用卡“想分就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 即日起凡持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刷卡消费单笔达人民币1500元或美元100元(交 通银行 Y-Power信用卡刷卡消费单笔达人民币 500元或美元 60元),则该笔交易即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短信密码版或证书认证版网上银行,或卡片背面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办理“想分就分”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可申请的分期付款期数为3月期、6月期、9月期、12月期、18月期、24月期。

2.本次活动仅限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交通银行太平洋标准信用卡(包括金卡、普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刘翔VISA信用卡(包括金卡、普卡)、交通银行太平洋Y-Power信用卡、交通银行太平洋世博信用卡(包括金卡、普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公务卡及各类联名卡的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参加。

3.下列项目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依照相关信用卡适用的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的各项手续费用,如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转账交易、取现交易、房地产销售、证券交易、还贷、购买彩票、缴纳罚款、纳税、公共事业收费、医院类交易、法庭费用、保释金和债券、政府服务、政府贷款、使领馆收费、境外网上消费等(境内网上消费仅可致电客服热线申请分期);其他交通银行另行指定的项目。

4.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人民币或美元交易金额不能高于申请当时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美元账户内的消费欠款总额,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消费交易金额不能高于申请分期付款业务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和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均不能增加用于分期付款业务交易的额度。

5.对于符合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条件的交易,由我行根据持卡人信用卡内实际消费欠款转为分期付款金额,不可任意选择转为分期付款的金额。

6.每期还款本金依持卡人选择并经银行批准同意的分期付款期数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手续费依分期付款交易的金额、分期付款期数而定,按月收取,手续费费率详见费率表。分期付款期间,该笔分期交易及手续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须每月全额还款,如因客户未及时全额还款导致滞纳金、超限费等相关费用需由客户自行承担。

7.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本金等额恢复。

8.已到或已过到期还款日的交易将不能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未到到期还款日的交易须在刷卡交易日起的两天后至该笔交易到期还款日前的三天之间申请对该笔交易进行分期付款。成功申请的分期付款业务,其分期付款期数自申请后第一份账单的当月起算。

9.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分期付款业务的期数及金额不能更改;对已经进行分期付款处理的交易,不可以对各期还款金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10.持卡人可以通过短信密码版或证书认证版网上银行,或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电话申请提前终止已经申请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及手续费。

11.对于已经成功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若发生退货情况,则仅在持卡人提出主动申请并提供相关交易的有效退货签购单凭证后,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才会终止其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已经支付的各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2.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保留不允许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交通银行因任何理由认为不适合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账户参加本次活动的权利。

13.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若在分期付款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任何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或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因任何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无须任何通知,该笔分期付款业务的所有剩余未还部分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付款的本金、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14.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保留修改本次活动、费率表及其他费用标准,以及延迟或提前终止本次活动的权利。

15.客户如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有任何疑问,可要求业务主办方予以解释;交通银行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予以释明。

16. 以上版本条款自银行发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条款生效之日前已申请该分期业务客户的分期自生效之日起自动适用本条款。

以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