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细则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想分就分"自动分期业务协议
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交行说明。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随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009888咨询。若持卡人在线勾选确认,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以本行系统录音为准)等方式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想分就分"自动分期业务,即表示对本协议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一、适用的分期利率及年化利率
业务利率及年化利率表(单利法计算)如下:
分期期数 | 每期利率区间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
3期 | [0.28%,1.00%] | [5.03%,17.91%] |
6期 | [0.24%,0.89%] | [4.92%,18.08%] |
9期 | [0.22%,0.86%] | [4.73%,18.21%] |
12期 | [0.15%,0.84%] | [3.31%,18.11%] |
18期 | [0.15%,0.83%] | [3.38%,18.10%] |
24期 | [0.15%,0.83%] | [3.42%,18.09%] |
36期 | [0.22%,0.83%] | [5.02%,17.85%] |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并非您支付的分期利息除以交易额的比例,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请以还款计划为准。
内含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
折算年化利率公式如下,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年化后即为年化利率:
本金=,n为总期数
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折算年化利率。
分期付款期间,每期分期本金入账金额及分期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计入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须每月全额还款,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及时全额还款,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详见收费说明
收费说明:
(1)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金额x每期分期利率。
(2)透支利息: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当期对账单全部透支交易款项,按照透支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约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从交易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至还款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其中,透支利率受客户还款情况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年化利率以当期对账单所载透支利率为准。
(3)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我行将计收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为人民币10元或1美元)。
(4)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取消已经申请成功的分期业务,但须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分期本金,我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持卡人需按剩余分期本金金额的3%支付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
二、业务条款
1. "想分就分"自动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拨打信用卡客服热线,登录手机银行、买单吧,或者交通银行指定的其他渠道成功申请并签约后,交通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设定,将其持有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单笔消费交易(下称"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自动转为一定期数的分期付款交易(下称"分期交易"),由持卡人分期向交通银行偿还交易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的业务(下称"本业务")。消费欠款指信用卡账户余额中经持卡人透支消费产生且尚未清偿的欠款余额,不包括银行收取的各项利息费用、持卡人的取现和转账交易,以及已办理分期的欠款。
2. 本业务按签约类型区分为单笔分期和余额分期。单笔分期指根据持卡人的设定,将其持有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在特定金额区间(下称"金额区间")内的原始交易自动转为一定期数的分期交易;余额分期指根据持卡人的设定,将其持有的交通银行信用卡项下达到其分期金额下限的消费欠款自动转为一定期数的分期交易。持卡人可就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分别申请本业务。同一信用卡的人民币和美元账户仅可选择任一签约类型进行签约。
3. 本业务仅限指定种类的交通银行信用卡(Boss卡、分期卡、准贷记卡等交通银行不允许分期的信用卡除外)主卡持卡人申请;同一持卡人持有多张主卡的,须按卡分别申请本业务;附属卡持卡人不得自行申请本业务,但在主卡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业务后,该主卡项下的附属卡发生的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亦将按照主卡持卡人设定的条件和本协议自动转为分期交易。
4. 持卡人应在交通银行提供的选项内自行设定自动转为分期交易的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的金额区间和自动转为分期交易的分期期数(下称"分期期数")。持卡人可对其信用卡的人民币和美元账户分别设定金额区间和分期期数。
5. 下列特定类型交易不适用本业务:(1)依照适用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的透支利息和各项手续费,如年费、分期利息、取现手续费、违约金等;(2)转账或取现交易;(3)房产类交易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或交通银行不时指定的类别交易或含以上交易的消费欠款。
6. 成功签约单笔分期后,符合条件的原始交易将在交易入账时自动转为分期交易,同一日内如有多笔符合条件的原始交易,将按交易入账先后顺序逐笔转为分期交易;成功签约余额分期后,符合条件的消费欠款将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自动转为分期交易。
7. 原始交易自动转为分期交易时,分期交易的实际金额(下称"转分期金额")以该笔原始交易金额和实际转分期交易时该信用卡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之间的较低者为准,但是如因信用卡还款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该信用卡在转分期交易时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低于起始分期金额,该笔原始交易将不会转为分期交易。
8. 转分期交易发生时,如转分期金额与该信用卡占用信用额度的各类分期业务余额之和高于申请分期付款时该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额度(下称"固定额度"),签约类型为单笔分期,该笔原始交易将不会转为分期交易;签约类型为余额分期,转分期金额以消费欠款、分期金额上限和该信用卡固定额度中剩余可分期金额之间的较低者为准。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溢存款和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均不能增加用于分期的额度。
9. 本业务的利息收取方式、利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转分期时银行利率为准。分期利息依分期付款期数而定,以分期金额为基准计算,自分期成功之日起按月收取,分期成功日以交通银行系统记录为准。交通银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利率,客户可至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进行查询。
10. 分期付款期间,当期分期入账金额及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须每月全额还款,如因持卡人未及时全额还款导致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详见收费说明),以及由此产生的逾期记录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且交通银行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由此产生的不良信息。
11. 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成功转为分期交易后,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分期本金等额恢复。
12. 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成功转为分期交易后,不可对已申请成功的分期付款的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也不能对已分期的金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13. 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持卡人确认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最低分期金额、分期期数,以及持卡人向交通银行作出的任何操作指令、交通银行向申请人发送的各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或电话等)内容等)均是本协议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持卡人可通过拨打信用卡客服热线,登录买单吧或者交通银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申请取消本业务,申请取消成功后即时生效。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在取消生效之前已成功转为分期交易的,不受业务取消的影响;在取消生效之前已发生但尚未入账的,入账后将不再转为分期交易。
15. 持卡人可致电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提前取消已经申请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并按剩余本金金额的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 如在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成功转为分期交易后发生退货,仅在持卡人提出主动申请并提供相关交易的有效退货签购单凭证后,我行才会提前终止该笔分期交易;届时,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剩余各期的分期利息不再收取。
16. 在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在本业务项下成功转为分期交易之前,如持卡人又就同一笔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申请办理交通银行其他种类的分期付款业务(如"好享贷"业务)的,则优先办理交通银行其他种类的分期付款业务,一旦优先办理成功,则不再就该笔原始交易或消费欠款办理本业务。
17. 如因持卡人账户状态等原因未能成功转为分期交易,则持卡人应依照当期账单按时还款。如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利息须由持卡人承担。
18. 交通银行保留不允许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交通银行因任何理由认为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账户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权利。
19. 交通银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则交通银行可立即终止或取消持卡人办理本业务,已发生的分期交易的所有剩余未还金额将视为全部提前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付款的本金及相关费用。持卡人应及时主动关注账单信息,避免延迟还款所造成的损失。
20. 本业务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交通银行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监管规定及金融惯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1. 本业务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22. 交通银行修改本业务协议,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并于法定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
23. 若有疑问,敬请通过“买单吧APP—我的—右上角在线客服”,或拨打4008009888进行咨询或投诉。
持卡人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粗的内容。交通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生效时间:202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