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细则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弹性分期还款业务协议


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交行说明。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随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009888咨询。若持卡人在线勾选确认,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以本行系统录音为准)等方式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弹性分期还款业务,即表示对本协议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一、适用的分期利率及年化利率

业务利率及年化利率表(单利法计算)如下:

分期期数每期利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1期1.50%18.00%
2期1.50%18.00%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并非您支付的分期利息除以交易额的比例,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请以还款计划为准。

内含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 折算年化利率公式如下,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年化后即为年化利率:

本金=,n为总期数

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折算年化利率。

分期付款期间,每期分期本金入账金额及分期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计入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须每月全额还款,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及时全额还款,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详见收费说明

收费说明:

(1)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金额x每期分期利率。

(2)透支利息: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当期对账单全部透支交易款项,按照透支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约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从交易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至还款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其中,透支利率受客户还款情况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年化利率以当期对账单所载透支利率为准。

(3)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我行将计收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为人民币10元或1美元)。

二、业务条款

1. 弹性分期还款业务(简称“弹性还款”业务)是依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Boss卡、分期卡、准贷记卡等交通银行不允许分期的信用卡除外)持卡人(下称“持卡人”)的申请,经交通银行审核通过,在到期还款日前,申请将指定信用卡账户内最近一期账单中的消费欠款按指定期限还款的业务(下称“本业务”)。持卡人可通过买单吧APP、24小时客服热线等交通银行指定渠道申请本业务。

2. 本业务所称消费欠款,是指信用卡账户内最近一期账单中,经持卡人透支消费产生且尚未清偿的欠款,不包括银行收取的各项利息费用、持卡人的取现和转账交易,已办理分期的消费欠款,含有房产类交易等监管机构或交通银行不时指定类别交易的消费欠款。

3. 持卡人可申请本业务的金额需在交通银行规定的弹性分期还款限额范围内,具体以申请时交通银行告知为准。持卡人不可任意选定或更改办理本业务的金额。

4. 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溢存款和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均不能用于弹性分期还款业务。成功申请本业务后,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实际归还的弹性分期还款本金金额等额恢复。

5. 持卡人可在交通银行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本业务的分期期数,每月为一期,自申请成功后的第一期账单起算。

6. 每期还款本金依持卡人选择并经银行批准同意的分期付款期数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申请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每期分期利息与每期分期还款本金同时入账。持卡人具体适用的利息收取方式、利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业务办理时系统展示为准。利息依分期付款期数而定,以分期金额为基准计算,自分期成功之日起按月收取,分期成功日以交通银行系统记录为准。交通银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利率,客户可至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进行查询。

7. 分期付款期间,当期分期入账金额及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须每月全额还款,如因持卡人未及时全额还款导致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详见收费说明),以及由此产生的逾期记录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且交通银行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由此产生的不良信息。

8. 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业务后,不可对本业务下已生成分期交易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也不能对已办理弹性分期还款业务的消费欠款再次申请本业务或其它分期业务。

9. 持卡人可致电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4008009888申请提前取消已经申请成功的弹性还款业务,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持卡人已经支付的各期利息不予退还。

10. 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持卡人确认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利息及其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等),以及持卡人向交通银行作出的任何操作指令、交通银行向申请人发送的各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或电话等)内容等均是本协议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交通银行保留不允许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交通银行因任何理由认为不适合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账户申请本业务的权利。

12. 交通银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协议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则交通银行可立即取消持卡人弹性分期还款业务,本业务下的所有剩余未还部分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本金及相关费用。持卡人应及时主动关注账单信息,避免延迟还款所造成的损失。

13. 交通银行仅提供信用卡分期交易金融服务,并非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与商户亦不具有任何代理、担保、合伙、联营、承包、雇佣、特许权授予等关系。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商业行为,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配送、退换货、产品责任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均由商户负责。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前述事项发生争议,交通银行可协助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处理,持卡人亦不得以与商户的任何争议拒绝向交通银行偿还信用卡欠款。

14. 本业务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交通银行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监管规定及金融惯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5. 本业务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16. 交通银行修改本业务协议细则,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

17. 若有疑问,敬请通过“买单吧APP—我的—右上角在线客服”,或拨打4008009888进行咨询或投诉。

持卡人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粗的内容。交通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生效时间:202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