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约全文,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与您的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约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行予以说明。

申领人(下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下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交通银行公务卡(下称公务卡)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公务卡申领和信用额度管理

(一)公务卡是乙方向作为中央或地方预算单位(下称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的甲方发行的,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以及甲方个人消费用途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个人贷记卡。

(二)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公务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风险信息等决定是否核发公务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甲方不得为其公务卡申领附属卡。

(三)公务卡信用额度与其持有的乙方发行的其他个人信用卡主卡合并管理、额度共享。

(四)公务卡核发后,乙方将至少每年一次对甲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通过对账单、即时通讯、手机信息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对信用额度调升。甲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乙方决定。

(五)乙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甲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业务、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约定外,还适用乙方与甲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各项规则。

第二条 公务卡的使用

(一)甲方知悉,公务卡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转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由他人占有或使用

(二)甲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指定的账单日和到期还款日,认真阅读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乙方提供的方式激活公务卡,并立即在实体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甲方在使用公务卡时应使用此签名确认,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盗刷交易损失和后果。激活前,若乙方发现甲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有权拒绝甲方的公务卡激活。

甲方知晓公务卡经乙方提供的方式激活后即具备电子支付功能(包括网络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三)甲方可在乙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处使用公务卡。甲方使用公务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乙方、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要求,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产生的公务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

甲方有权在乙方对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所设定的每卡每日限额内,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自行调整该限额。乙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

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甲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

甲方办理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乙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中国银联的限额和规定。

(四)甲方应使用相应的密码或验证要素确认交易。

1.凡按乙方规定及依甲方选择需使用密码(含短信验证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商旅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IC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根据银行卡组织规则无需验证密码的交易等,按乙方规定分别以磁条或芯片信息,甲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甲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部特征等生物识别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核验甲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基于甲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甲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中国银联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金额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乙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甲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甲方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甲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五)甲方同意,在其使用公务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除外)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为甲方提供一定额度内的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甲方使用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完成的全部透支交易均计入应还款项,并按照本合约第四条约定收取利息和费用,甲方可通过客服热线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取消本服务。

(六)甲方应按照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或其他相关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自行解决与其发生的交易纠纷,乙方与前述相关方不存在任何代理关系,不对前述相关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任何明示的承诺或保证,甲方不得以与前述相关方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公务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七)甲方经乙方许可办理公务卡分期业务、积分计划(包括积分累计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电子支付业务或其他特殊业务,除适用本合约约定外,还应适用甲方和乙方另行约定的各项规则。

(八)甲方知悉,公务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渠道或经甲方授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特约商户等支付渠道实现网络支付。甲方同意其在网络支付中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公务卡有效期、校验码、卡号、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一项或多项要素将用于核验身份及交易真实性,并授权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经甲方授权同意的支付渠道,并愿意承担可能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被盗用导致公务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甲方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公务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和其他身份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甲方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或支付渠道存在缺陷等原因而产生交易争议的,由甲方与支付渠道自行协商解决,乙方提供必要协助。甲、乙双方对各网络支付功能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一)应还款项为甲方在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公务卡所产生的本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和费用等。甲方应对公务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甲方与预算单位的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

(二)乙方将按与甲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信息、即时通讯、手机银行、买单吧APP等电子渠道按月通过对账单向甲方发送还款通知并提供对账服务,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甲方有义务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查收对账单,接收还款通知,及时核对账务,如在账单日后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买单吧APP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渠道及时查询账务情况。

(三)如甲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甲方提出异议后,应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乙方进行调查;甲方知悉并同意,在调查期间甲方仍应按时向乙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如不按时还款,甲方将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在调查结束后,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

(四)如甲方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乙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五)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许可的渠道或公务支出财务报销的方式,以合法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乙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且乙方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甲方由此产生的不良信息。甲方不得以预算单位未及时、足额进行财务报销为由拒绝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六)甲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

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按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

(七)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或司法途径,向甲方催缴应还款项。

(八)如甲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将甲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甲方持有的乙方发行的其他个人信用卡)中的资金划付给乙方,用于清偿或抵销甲方欠乙方的未还债务,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扣划后,乙方应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甲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乙方有权按扣划时乙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一)乙方不对公务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二)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享受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公务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按约定透支利率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透支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约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及甲方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同),并按月计收复利。最低还款额= 5%当期一般消费余额+ 100%当期预借现金余额+100%当期利息余额+100%当期分期余额+100%当期其他应付费用余额+5%账户内所有往期余额+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100%超出临时调整前信用额度部分的余额。如当期已出账单的账单金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当期最低还款额以当期已出账单的账单金额为限。后续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用卡情况,对账单中的一般消费余额,以及往期的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的最低还款额比例在2%-5%之间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官方微信、账单、电子邮件、网站公告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提供不实信息或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乙方等情况除外)。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的,构成违约,除按上述计息方式向乙方支付透支利息外,甲方还应按照下列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当期对账单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计收利息):

1.甲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或20(含)美元,则甲方按照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200元(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充值的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按约定透支利率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约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同时对每笔预借现金交易按收费表标准收取手续费。

(五)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向甲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的约定执行。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查询收费表。

第五条 公务卡安全管理

(一)甲方应按照如下要求,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使用公务卡:

1.按照本合约约定在公务卡背面签名;

2.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公务卡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用以绑定公务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交易凭证和乙方不时向甲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

3.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将交易密码或短信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4.不得将公务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5.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用卡环境下使用公务卡,包括不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手机、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公务卡,不放任公务卡脱离视线或管控;

6.发生公务卡遗失、损毁或者密码泄露,应立即挂失公务卡;

7.及时关注乙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8.采取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甲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公务卡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二)甲方发生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但甲方仍应对挂失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第六条 公务卡服务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乙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二)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时,将按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分别使用本合约第二条约定的密码或验证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来验证甲方身份;经密码或验证要素验证通过的业务处理指示,或由甲方预留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的电话、手机信息或电子邮件指示,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责任,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三)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乙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甲方提供公务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原因使乙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乙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四)乙方可就不同种类的信用卡提供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营销活动项下的优惠权益等一项或多项不同的优惠。甲方参加乙方主办的积分计划、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营销活动,应遵守乙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并不得以虚假交易、欺诈或其他不诚信手段套取积分、奖赠品、服务权益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提供相关优惠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选用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给甲方使用的优惠产品或服务。甲方在参加任何涉及保险的增值服务项目或营销活动时,同意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相关人身或财产保险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五)甲方预留的联系人接受甲方委托,承担协助乙方联络甲方并传达信息的义务。甲方应确保其已向联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并已获得联系人同意,该联系人完全知晓其对甲方的联络和传达义务。在甲方向乙方提供联系人信息(包含姓名和联系电话)前,甲方应确保已取得该联系人同意,该联系人已知悉并同意,甲方将其个人信息(包含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并在审核领卡申请、开展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追索欠款等环节将会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协助乙方联络甲方并传达信息。如因甲方未向联系人告知上述事项或未取得联系人同意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六)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甲方应承担乙方因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或要求甲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甲方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下称交行)根据本合约的约定对甲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披露、提供、共享、转让、公开、删除等,下同)。

(一)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甲方知悉并同意,交行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

1.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居住证等)、联系方式信息(固定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单位/住宅地址、单位电话等)、生物识别信息(包括声纹、指纹、面部特征等)、婚姻状况、学籍学历信息、联系人信息(包含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身份信息;

2.住宅状况、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单位信息、职业信息、收入状况、负债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商业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等个人财产信息;

3.公务卡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授信信息等金融账户信息;

4.征信信息、诉讼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第三方评分、设备信息、航旅信息等能够评估和反映甲方个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处理方式

1.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风险管理、异议处理、提供客户服务和追索欠款等目的,甲方同意交行有权作如下处理:

(1)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可识别甲方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信息等),并向前述机构查询、使用和留存甲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

(2)向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部门许可的类似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电信运营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交通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交通银行境内子公司)、银行卡组织及其他合法存有甲方信息的第三方提供可识别甲方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信息等),并向前述第三方了解、查询、使用、核验、留存甲方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学籍学历信息等)、甲方的财产信息(包括职业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商业保险信息、税务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信息等)和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甲方资信和风险状况的信息(包括诉讼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第三方评分、设备信息、航旅信息等)。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甲方同意交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公务卡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即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记录)。

3.为开展公务卡业务、追索欠款等目的,甲方同意交行有权作如下处理:

(1)为制作、发放公务卡及函件,自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或向制作卡函的服务商披露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公务卡账户信息,向物流服务商披露甲方联系方式信息;

(2)为开展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等公务卡业务,自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或向业务服务商、技术服务商、银行卡组织、清算组织、金融同业公会和其他金融机构披露甲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公务卡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为追索欠款,自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或向催收外包服务商、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受让方披露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公务卡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4)为提供积分计划、优惠权益、增值服务项目等活动,自行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或向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收集、披露甲方个人身份信息、公务卡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5)为办理公务支出财务报销和监督财政授权支付的目的,交行向预算单位和政府财政部门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4.甲方同意,交行在为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合法渠道了解到甲方信息发生变化的,交行有权收集、存储、使用甲方新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信息、联系地址等),用于开展贷后管理、异议处理、客户服务、追索欠款。

5.甲方知悉并同意,如果甲方不提供或者不同意交行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甲方将无法使用本合约项下公务卡产品和服务。交行将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敏感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或滥用,避免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6.对于在本合约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交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交行为履行本合约义务及行使本合约权利需向交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交行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甲方合法权益,合理实施其他行为的;

(5)甲方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交行进行披露的。

甲方知悉,对于乙方根据本条(二)6款第3-5项约定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甲方资料和信息,乙方将要求接收甲方资料和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保密义务。

7.对于交行收集、留存的甲方个人信息,交行将通过专业技术手段保障甲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在公务卡销户后,交行将停止收集甲方个人信息,但交行会在业务资料归档、审计、监管协查、争议纠纷解决等领域继续使用此前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交行仅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当超出数据保存期限后,交行会对甲方的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第八条 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合约自乙方确认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为甲方完成公务卡销户之日,或乙方决定不向甲方核发公务卡之日终止。

(二)公务卡有效期(下称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有效期届满前,如甲方未至少提前3个月或未在乙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期限前,通过客服热线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到期后不愿继续使用公务卡的,即视为甲方愿意续领新卡,乙方可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决定是否为甲方续发新卡并重新核定新卡的授信额度。续卡后,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

(三)甲方同意,公务卡在有效期内因适用法律规定,或乙方与中国银联、预算单位、品牌许可方等第三方之间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的,乙方经提前公告后有权向甲方召回或取消公务卡,并在本合约项下视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若乙方为甲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的,双方在新卡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原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亦将自动转移至新卡;如乙方允许公务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的,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到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预算单位公务支出财务报销服务或由中国银联提供的优惠权益等。

(四)甲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销卡。销卡后,甲方将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五)乙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中国银联、收单机构,甲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甲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公务卡等措施,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乙方还有权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甲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信用卡逾期还款的;

3.甲方公务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公务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4.甲方将公务卡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其他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或将公务卡用于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以外的领域,或利用公务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嫌疑的,或违反国家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的活动的,或者甲方或其关联方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洗钱及电信网络诈骗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5.根据乙方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乙方对客户开展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等风险动态评估时,认为甲方所涉业务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风险较高的;

6.甲方未按乙方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包括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在内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拒不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的;

7.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就相关公务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8.甲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9.甲方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从预算单位离职的;

10.甲方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11.甲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六)公务卡因停止发行不换卡、有效期届满不续卡、甲方申请销卡、甲方被限制或停止用卡,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公务卡被注销或失效的,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或在销户前新产生的所有债务全部到期,甲方应自注销日或失效日起立即向乙方全部清偿。甲方在清偿公务卡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乙方为甲方办理公务卡销户。

第九条 其他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将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二)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无需对甲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公务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四)甲方同意,乙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并及时通过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手机银行、买单吧APP等与甲方约定的对账单接收方式将相关变化条款或查询方式发送甲方。修改后的合约及其附件经乙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公告后生效(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用法律执行);甲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卡,如甲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五)本合约项下甲方申领和使用太平洋公务卡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六)甲方如对本合约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甲方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8009888、白金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8666888、信用卡境外服务热线+86-21-28283888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同意将其在申请表或其他申请材料中预留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作为本合约项下乙方向甲方送达各类公务卡卡函、对账单、通知、文书、催收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在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中法院向甲方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乙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与乙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甲方预留的原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甲方提供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告知乙方变更后的联系方式,或者甲方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等未被实际接收或被退回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甲方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书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八)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因适用法律颁布、修订导致与本合约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新法律规定内容为准。

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规定,双方同意就双方特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特定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简单金融类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十)甲方通过公务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乙方提交申领公务卡的申请,即视为甲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