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支付用户开通协议

本快捷支付用户开通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您通过页面点击确认及/或勾选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充分、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及相应法律后果,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如果没有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不得使用本服务。如您为未成年人,请您的监护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在征得您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个人身份证件认证服务。

一、快捷支付是指您在我行合作的支付机构/商户网站成功进行信用卡及个人身份信息验证并签约后,无须跳转我行支付页面便可在支付机构/商户完成前述签约信用卡消费支付请求的服务,且为我行免费向您提供的服务。

二、您授权同意我行在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将我行已经收集的您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加密后的设备信息(包括设备IP地址、Mac地址、设备识别码(IMEI、IMSI、ICCID)、交易设备WIFI MAC、交易设备GPS)等个人信息作为校验要素进行校对核验、身份识别,并向您在前一步中所选中确认的支付机构/商户共享和提供上述信息(包括转接支付机构的相关清算组织),用于实现您持有的我行信用卡和该支付机构/商户账户进行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并作为确认您的身份及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依据。该信用卡快捷支付的后续使用,遵循您与该支付机构/商户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

三、本快捷支付业务在您选择确认后立即生效。若签约信用卡卡片发生重制卡或到期续卡,该重置后的新信用卡或续卡后的新信用卡在激活后仍自动适用本业务(自动设置为签约信用卡),无需另行签约开通;若签约信用卡卡片发生挂失补卡等更换信用卡卡号的情形,则该更换卡号的新信用卡不自动适用本业务,使用时需另行签约开通;若您不再使用本快捷支付业务,可通过我行买单吧APP或在支付机构/商户处取消该签约信用卡绑定支付机构/商户账户从而取消该签约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

四、您同意,本业务开通后,在通过支付机构/商户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按照支付机构/商户的交易验证方式完成交易验证(包括但不限于验证您在支付机构/商户设定的密码、短信、生物识别等,实际以支付机构/商户指定的验证方式为准)。支付机构/商户在您完成验证后向我行发起的快捷支付交易指令均将视为您本人真实、有效的意愿表示,我行将在验证本协议有效签署后,直接从签约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五、您同意,我行有权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清算机构业务规则变更或交易安全需要,随时对交易验证的流程和要素进行调整。为有效防范欺诈、虚假交易及洗钱等非法交易,我行也会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构规定进行报送。

六、您通过本快捷支付业务实施的相关支付交易应受签约信用卡账户可用额度和银行不时规定的单笔或累积交易金额的限制,该支付交易也需遵守支付机构/商户制订的风险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单笔或累积交易金额的限制等。以上各类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单笔支付交易个案应按照各规则所允许的最低交易限额为准。我行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随时调整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金额限制规定。

七、您知悉,我行不对您通过本服务在支付机构/商户处购买的产品或享受的服务质量及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

八、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持有,且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利用本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您应妥善保管与本业务相关的绑定信用卡的卡片信息、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及绑定支付机构/商户账户、密码等账户信息。如您的前述信用卡卡片信息、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请您及时与我行联系,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如您发生手机遗失、信用卡遗失、卡片或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应及时向我行挂失绑定信用卡并向支付机构/商户报告,挂失前发生的交易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我行将采取合理技术手段提高信息传输安全性,并督促信息接收方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因我行原因导致的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况,由我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您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业务实施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欺诈或用于其它非法目的。您须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若您拒不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信用卡账户状态处于不正常或存在违反信用卡领取使用的相关约定或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时,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限制或停止您的用卡,并要求您立即全额清偿所有欠款。

十一、您持有的信用卡仅限您本人使用。您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但公务卡还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外币卡和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十二、我行有权因业务需要变更、升级或暂停本服务及/或修改、变更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买单吧APP推送、语音电话等方式通知您,并于您接收到上述通知信息时生效,或通过买单吧APP及/或交行网站进行公告,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您收到通知或于公告期满后继续办理、使用本服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服务及/或本协议修改、变更的内容。若您不同意相关修改,您可通过我行买单吧或支付机构/商户处取消您卡片绑定的快捷支付业务。

十三、我行有权终止本服务,并在不违反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我行有权提前在交行网站、买单吧APP等渠道或交行营业网点公告。

十四、因不可抗力或供电、网络、通讯、疫情等客观原因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变化导致您损失的或您不能正常享受本服务的,我行不承担责任,但不免除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十五、因您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以及因支付机构/商户等第三方原因而产生的损失,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前述约定不免除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责任。

十六、您如对本协议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8009888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十七、您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十八、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您特此确认:已通读上述条款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已应您的要求对条款内容做了详细说明,您对上述所有条款内容均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