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通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通过银行营业网点、业务代表和官方网站等正规渠道申领信用卡(附属卡除外)。交通银行未授权任何非银行机构或个人代办信用卡;申领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应严格遵守交通银行不时发布的安全提示,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手机等物品,谨防可能被用于验证持卡人身份或交易的信用卡磁条、芯片或卡面信息、各类密码(含手机动态密码),以及持卡人签名和其他个人私密信息泄露。为加强用卡安全,推荐设定交易密码,并在适用的场合尽可能使用密码交易确认方式。用卡时不要让卡片脱离管控或在不明设备上使用,遗失信用卡后请立即挂失。
三、贷记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使用贷记卡预借现金或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全部透支交易额(含已还部分)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全额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四、白金卡核发后,不论激活与否,即计收年费,但以下情况除外:1.新客户通过网络渠道首次申请交通银行白金信用卡的情况下(加办卡除外),该白金卡在首次激活后计收年费;2.瑞卡白金卡核发后,在首次激活后按年计收年费(包括新客户和加办客户,且不支持年费减免)。除白金卡外的其他信用卡首次激活后需按年支付年费(符合减免条件的除外);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需支付取现/转账手续费;贷记卡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需支付违约金。各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详见收费表。
五、贷记卡账户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足最低还款额,或者信用卡账户因非法使用等原因而被采取冻结止付等管制措施,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请合法用卡、量力透支和按时还款。
六、交通银行为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目的,可能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信用卡账户和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直接或协助信用卡业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制卡、对账单印制、通讯或邮寄、逾期欠款提醒、增值服务提供等)的服务机构,以及联名卡的联名合作方等机构。交通银行将要求并督促该等机构对上述持卡人信息严格保密。
七、申请的信用卡获批后,部分特选持卡人经交通银行综合审核,可自动获得好享贷额度。该好享贷额度为交通银行在持卡人个人综合授信内授予持卡人的除信用额度以外不可循环的临时性的消费信贷额度,须经持卡人另行阅读同意“好享贷”业务条款并开通“好享贷”业务后方可使用。开通“好享贷”业务后,符合“好享贷”业务条件的交易将记入好享贷额度并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
八、申请的信用卡获批后,部分申请“天使贷”的特选持卡人经交通银行综合审核,还可获批天使贷额度。该天使贷额度为交通银行在持卡人个人综合授信内授予持卡人的除信用额度以外不可循环的临时性的消费信贷额度。天使贷额度激活后,在指定使用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交易将记入天使贷额度并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按月计收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持卡人使用天使贷额度后,若经交通银行免费渠道多次提示还款后至本期账单日零时,仍未还清往期欠款(含息费)的,为减少持卡人账户逾期并进一步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的风险,交通银行将于本期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个账单日零时前向持卡人提供短信、人工电话或专员上门提醒还款服务,并向持卡人收取资信管家服务费。在天使贷额度使用有效期内,若持卡人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热线,经IVR提示可选的免费自助服务渠道以及银行人工服务的收费标准后,持卡人确认选择通过客服人工热线办理 “天使贷”业务相关服务的,交通银行将向持卡人收取信息秘书服务费。本业务所涉及之分期手续费、资信管家服务费及信息秘书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及费率以交通银行公告为准,本业务产生的费用和利息均记入持卡人信用卡的账户内。
九、交通银行贷记卡最长免息期为56天,具体最后还款日以账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一、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转账还款业务是指交行贷记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选择将其名下的借记卡或交行允许的其他账户(包括本行或他行账户,下称“转出账户”,以发卡行不同,发卡行为交行的账户简称“本行转出账户”;发卡行非交行的账户简称“他行转出账户”)与其贷记卡账户(下称“贷记卡”)关联,在贷记卡发生欠款时,授权交行向转出账户发起扣款指令,自动扣划转出账户内的款项用于贷记卡还款的业务(以下统称“本业务”,依转出账户不同,通过本行转出账户完成的还款业务称“本行自动还款业务”,通过他行转出账户完成的还款业务称“跨行自动还款业务”)。
二、如持卡人需要开通本业务,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买单吧APP、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交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申请,并可通过买单吧APP、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交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申请变更或取消本业务,相关操作经交行受理确认后生效。
三、每张贷记卡同一时间仅可关联一个转出账户,如需变更转出账户应先行取消之前的关联设置。
四、持卡人签约本业务时可选择按账单欠款金额的“全额”或“最低还款额”扣款,交行据此确定每期应自转出账户扣划的款项(下称“应扣金额”)。持卡人未作选择的,默认按账单欠款金额“全额”扣划。
五、持卡人签约本业务时可选择自动扣款转账还款的扣款方式,如选择“到期还款日扣款”,则仅在贷记卡当期账单显示的到期还款日和到期还款日后第2个自然日进行扣转还款;如选择“两次扣款”,则分别在贷记卡账单生成后的第8个自然日、到期还款日和到期还款日后第2个自然日进行扣转还款,如每一周期首次扣款金额已达应扣金额,则不再进行后续扣款,如未达扣款金额,则后续仅对未达到部分进行扣款。如持卡人未作选择的,默认按“到期还款日扣款”方式进行还款。
六、包含自动扣款金额的自动扣款文件在扣款日前一天生成,在此之前持卡人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偿还贷记卡欠款并已成功到账,交行将仅从转出账户扣转应扣金额与已还金额之间的差额;在前述期限后还款到账的,仍将按应扣金额进行扣转还款;已还金额大于或等于应还款额的情况下,当期不再发生本业务。
七、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应确保转出账户在扣款日(全天)保持足够活期存款资金供还款之用。如转出账户冻结、销户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扣款的,在转出账户恢复正常前将不再扣转还款;如因转出账户资金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指定还款账户因办理卡储业务、基金定投业务、个贷还款业务、代扣费业务及其他定制业务导致的资金不足),本行自动还款业务将按照转出账户实有可用余额扣转还款;跨行自动还款业务则不进行扣款操作。若交行因系统原因未在约定扣款日完成扣款的,交行将在到期还款日后的3个自然日内进行补扣款。如扣转失败或不足,欠款部分须由持卡人通过其他方式另行偿还至其贷记卡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及其他可能的责任。
八、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如发生贷记卡补卡、换卡等情况,本业务将自动适用于持卡人领取的贷记卡新卡;如转出账户发生补卡换卡导致卡号变更的,本行自动还款业务将自动适用新的转出账户;他行转出账户不自动适用,持卡人须另行变更。
九、跨行自动还款业务,仅可开通贷记卡人民币账户自动还款功能;本行自动还款业务,将同时开通贷记卡人民币和外币账户自动还款功能。如外币账户有欠款,交行将适用扣转当日营业终了时交行公布的美元外汇卖出价,将其贷记卡外币账户的欠款自动折算成人民币,并从转出账户扣转相应金额用于还款。
十、开通跨行自动还款业务的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交行已对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了明示(第三方支付公司信息可通过咨询现场业务人员、签约时的提示说明或信用卡网站查询),账户信息核验和发起扣款指令均通过指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转出账户的发卡行发起,每次还款成功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对持卡人直接计收每笔2元的服务费,该笔费用将与应还款额一并自他行转出账户扣收,并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取。
十一、交通银行可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相关服务、修改费用标准、调整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等),经交行信用卡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提前公告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申请停止使用本业务,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业务条款及细则。本业务条款未尽事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依据交通银行业务规定以及同业惯例办理。
"用卡无忧"服务提供每笔交易即时短信提醒,并附赠72小时失卡保障。交易即时短信提醒将通过手机短信将信用卡产生的每笔交易情况(包括消费、取现、还款入账)通知持卡人,从而尽量减少或避免误刷、盗刷的发生可能性;72小时失卡保障能够赔偿持卡人于指定情形下因信用卡被盗刷而蒙受的资金损失。本服务中短信提醒不适用于交通银行发行的IC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纯芯片卡、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交易,附赠的72小时失卡保障也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损失保障。
交通银行信用卡(公务卡、分期卡及三江航天卡除外)持卡人均可申请开通、修改和退订"用卡无忧"服务。
1."用卡无忧"服务按户签约开通,仅主卡持卡人可签约。持卡人若持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只需签约一张主卡,则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及主卡附带的附属卡均自动开通“用卡无忧”服务。
2."用卡无忧"服务按户计收服务费。"用卡无忧"服务的收费标准为4元/户/月,统一按每三个月12元/户扣收。3. 2016年9月24日(含)前已签约“用卡无忧”服务的附属卡客户,自2016年11月1日起,该附属卡对应的主卡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均自动开通并享受“用卡无忧”服务,且仅按户收取一笔费用。
4."用卡无忧"服务费按三个月为一周期计收,统一于服务订制日的次日扣款,并记入当期信用卡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服务周期届满前如持卡人未办理退订手续的,服务将自动续订(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均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除外)。
5."用卡无忧"服务均按户退订服务,仅主卡持卡人可退订。服务周期内,若持卡人退订,则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服务提供到已订制服务周期的截止日止。
6.持卡人名下用于签约“用卡无忧”服务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处于非正常状态并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且持卡人未在周期届满前办理退订手续的,则持卡人同意交通银行可在其名下其他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中任意选择一张卡片用于扣收相应服务费,并将服务费记入该张卡片的当期信用卡对账单中。
7.BOSS卡需单独签约与退订“用卡无忧”服务,并单独计收相应服务费用。
编辑短信"CC用卡无忧#卡号后四位"至95559或通过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热线语音自助服务、申请表、客服热线4008009888等方式申请开通服务。
1.消费、取现、还款入账交易过程中若发生交易失败的情况,根据失败的原因也会有短信提醒,主要包括由于卡片状态不正常、账户状态不正常、到期卡、密码输入错误、有效期输入错误、可用额度不足、超过主卡授权资金范围、未输入密码、超出取款/转账金额限制等。
2.已核卡客户成功开通本服务后,交易提醒实时生效,失卡保障服务次日生效;新客户在申请卡片时同时勾选订制本服务的,本服务在新卡片激活后第三天生效,以收到服务订制成功短信为准。
3.短信仅作为对相关交易的提醒,不用于证明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交易的详情应以对账单的记载为准。
4.持卡人在订制服务时请仔细核对手机号码,因持卡人原因导致手机号码有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提供错误手机号码)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5."用卡无忧"服务项下附赠的72小时失卡保障服务由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由交通银行向保险公司集体采购投保,持卡人签约"用卡无忧"服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交通银行作为投保人,使用持卡人的必要个人信息,为持卡人(作为被保险人)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失卡保障保险。相关失卡保障保险金由保险公司向持卡人自行赔付。有关附赠的72小时失卡保障服务的细则内容详见《"用卡无忧"服务附赠失卡保障之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以下称“《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
6.持卡人签订“用卡无忧”服务的,即使持卡人名下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含主卡和附属卡),若发生《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持卡人仅能在保障金额的限额内获得一次赔付,而不可重复获得。
7.如持卡人在申请"用卡无忧"附赠的72小时失卡保障理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交通银行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交通银行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8.如签约持卡人需开具失卡保障险的在保凭证,请致电客服热线4008009888提出申请,交通银行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签约信息并转交相应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信息的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关凭证发送至持卡人指定邮箱。
9.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收到短信提醒的情况,交通银行将尽最大可能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除非因为交通银行重大过错导致,交通银行无需对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的过错造成持卡人损失的,交通银行将为持卡人向服务提供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披露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信息。
10.若已签订本服务的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均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交通银行将于该周期届满次日零点起终止持卡人所享有的本服务,同时停收"用卡无忧"服务的服务费。卡片状态恢复正常后,已取消的服务不会自动恢复,持卡人需另行发起订制。
11.交通银行修改本服务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服务规则,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停止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服务条款及细则。
交通银行卡中心为所有订制"用卡无忧"服务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投保团体失卡保障保险,“用卡无忧”服务项下附赠的72小时失卡保障由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障订制了"用卡无忧"服务持卡人名下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下同)因丢失或被盗、被抢,在正式挂失前72小时内所发生的一般消费交易盗刷的资金损失(保险承担的具体保障范围和保障金额以下文规定为准)。
成功订制"用卡无忧"服务持卡人名下的交通银行信用卡。
注:交通银行发行的IC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纯芯片卡、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电子现金账户的盗刷交易不享有失卡保障服务。
失卡保障服务自持卡人成功订制服务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至已订制服务周期的截止日止。
在保障期间,持卡人因信用卡丢失或被盗、被抢,在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正式挂失后,赔付持卡人信用卡正式挂失前72小时内所发生的被盗用的资金损失。所适用的交易为一般消费交易,包括网上交易、凭签字交易和凭密码交易。
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的保障总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中网上交易盗刷的保障总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且每次事故赔付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每张信用卡的赔付次数不限,但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障总金额。持卡人签订“用卡无忧”服务的,即使持卡人名下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含主卡和附属卡),每次保险事故仅能根据上述约定获得一次赔付 。
上述的"每保险年度"是指:当年8月1日0时至次年7月31日24时止的一年,依此类推。
在保障期间内,持卡人在信用卡因遗失或被盗窃导致盗刷且保险公司认定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时,持卡人就本次保险事故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挂失及补卡时所支付的挂失费和实际补卡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每位持卡人每一个保险年度可获挂失及补卡费赔付的信用卡累计不超过3张,每张信用卡获赔付的挂失及补卡费用不超过100元。
在保障期间内,持卡人在信用卡因遗失或被盗窃导致盗刷且保险公司认定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时,随信用卡一起丢失的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的补证件费用由由保险公司赔付。每位持卡人每一个保险年度可获补办费赔付的证件累计不超过2张,每张证件获赔付的金额为200元。
1、持卡人知晓信用卡卡片丢失或失窃后必须立即向交通银行正式挂失信用卡,并缴纳挂失手续费(特殊卡种除外),未正式成功挂失的不享受该项失卡保障。
2、如挂失生效前72小时确已发生被盗刷事件,持卡人须在挂失日后的60日内备齐完整的索赔资料自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索赔资料应通过EMS或挂号信等方式邮寄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并标注"交通银行信用卡失卡保障理赔"(请务必在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清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10层A单元, 200120。电话:021-58827966-8012/8403,邮箱:zhullyyb@ccic-net.com.cn。
3、根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完整的索赔资料应包括:
A. 对于国内盗刷案件
a) 填写完整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用卡无忧"服务失卡保障申请表》;
b) 公安机关出具并盖章的报案回执原件;
c) 索赔持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d) 信用卡索赔消费明细和挂失证明(由交通银行提供);
e) 交通银行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f) 发卡银行收取挂失、补卡费用的证明(由交通银行提供);
g) 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挂失证明;
B. 对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盗刷案件
a) 填写完整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用卡无忧"服务失卡保障申请表》;
b) 索赔持卡人护照有照片当页的复印件、护照中在盗刷时间节点的出、入境戳当页的复印件;
c) 信用卡索赔消费明细和挂失证明(由交通银行提供);
d) 交通银行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e) 发卡银行收取挂失、补卡费用的证明(由交通银行提供);
f) 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挂失证明;
1、对于被记入当期信用卡对账单的盗刷交易、挂失及补卡费用金额,持卡人须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经查核符合赔偿条件的盗刷交易、挂失及补卡费用款项,将由保险公司向持卡人进行赔付,保险金将汇入持卡人指定的银行账号或交通银行信用卡。
2、若保险事故损失涉及外币,保险公司将按照甲方信用卡持卡人挂失当日(若挂失当日为非营业日,则为上一个营业日)的交通银行外汇兑换基准汇率使用人民币进行赔款支付。
1、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出租、转借信用卡或其账户;
(3)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
(4)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5)被保险人未于卡片背面签名;
(6)被保险信用卡发生遗失、被抢夺、被抢劫或被盗窃后或该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窃取、复制后,被保险人在知情情况下,不及时申请挂失或冻结,或不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7)被保险信用卡内信息资料被他人窃取或复制时持卡人给予协助、同意或合作;
(8)信用卡或申请信用卡资料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2、被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除追索相关费用外,交通银行保留停止其卡片使用和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信用卡年费、会员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2)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3)诉讼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4)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5)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信用保障"服务是交通银行向签约服务的持卡人提供账单及还款短信提醒、资信证明,并附赠信用意外保险。
a、账单短信及还款短信提醒、积分短信提醒
交通银行将以手机短信的方式,于每月账单日次日向持卡人发送当月账单还款额提醒,并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三天和到期还款日当天向持卡人发送还款短信提醒;于每月账单日次日向持卡人发送可用积分提醒和近三个月(含当月)即将到期积分提醒(人民币和美金积分合并发送)。
b、3天还款宽限期服务
即自到期还款日后三天内若能完成还款入账,可免除因延误还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
自2013年7月1日起,"3天还款宽限期"服务已适用于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如希望及时还款入账,建议通过交通银行指定还款渠道还款,包括:本行电话银行还款、本行网上银行转账还款、本行ATM机卡卡转账还款、本行自助存款机还款、本行营业网点柜面现金还款、手机银行还款。
c、资信证明
根据持卡人要求,在服务期间为持卡人免费开具如下资信证明(非签约持卡人需收费60元/份):无欠款证明;无拖欠证明;激活后纯年费拖欠证明。快速解决持卡人在贷款、出国等诸多方面对个人信用卡在卡片信息、使用和还款等情况说明的需要。
d、附赠的信用意外保险
若持卡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残疾,在符合理赔条件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免除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零时止信用卡账户的应还款额;若持卡人意外身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将向持卡人的法定继承人另行支付慰问津贴人民币5000元。有关信用意外保险细则详见《"信用保障"服务附赠信用意外保险之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
交通银行信用卡(准贷记卡、分期卡及所有附属卡除外)持卡人均可申请开通、修改和退订"信用保障"服务。
1."信用保障"服务按户签约开通,仅主卡持卡人可签约,附属卡不可单独订制"信用保障"服务。持卡人若持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则只需开通一张主卡,持卡人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均自动开通并享受“信用保障”服务。
2.“信用保障”服务按户计收服务费。"信用保障"服务收费标准为3元/户/月,统一按每三个月9元/户扣收。
3."信用保障"服务费按三个月为一周期计收,统一于服务订制日的次日扣款,并记入当期信用卡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服务周期届满前如持卡人未办理退订手续的,服务将自动续订(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均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除外)。
4.“信用保障”服务按户退订服务,服务周期内,若持卡人退订,则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服务提供到已订制服务周期的截止日止。
5.持卡人名下用于签约“信用保障”服务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处于非正常状态并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且持卡人未在周期届满前办理退订手续的,则持卡人同意交通银行可在其名下其他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中任意选择一张卡片用于扣收相应服务费,并将服务费记入该张卡片的当期信用卡对账单中。
6.BOSS卡需单独签约与退订“信用保障”服务,并单独计收相应服务费用。
编辑短信"CC信用保障#卡号后四位"至95559或通过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热线语音自助服务、申请表、客服热线4008009888等方式申请开通服务。
1.资信证明是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为满足持卡人在贷款、出国等多方需求提供的关于信用卡信息说明的证明文件。对所有签约"信用保障"的持卡人,将免费提供无欠款证明、无拖欠证明、激活后纯年费拖欠证明(此三项证明目前收费标准: 60元/份)。
2.已核卡持卡人成功开通本服务后,账单及还款短信提醒和积分短信提醒自下期账单生效,信用意外保险次日生效;新持卡人在申请卡片时同时勾选订制本服务的,本服务在新卡片激活后第三天生效,以收到服务订制成功短信为准。
3.持卡人在订制服务时请仔细核对手机号码,因持卡人原因导致手机号码有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提供错误手机号码)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签约或修改手机号码,账单短信及还款短信提醒和积分短信提醒功能均自签约或修改后的下一个账单日起生效,资信证明和信用意外保险于签约订制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4.若签约"信用保障"服务的持卡人当期账单无应还款额(包括账单应还款额为零或者有溢存款),交通银行当期将仅向其发送账单提醒短信,不再发送还款提醒短信。
5.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信用卡账单应还款额仅供参考,如与持卡人正式收到的账单内容不符,应以账单内容为准。如账单短信及还款短信因故未能发送成功,不影响持卡人的还款责任,持卡人仍应按账单显示的应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还款。
6.若已签订本服务的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账户在任一服务周期届满时处于非正常状态且已无法进行正常交易的,交通银行将于该周期届满次日零点起终止持卡人所享有的本服务,同时停收本服务的服务费。卡片状态恢复正常后,已取消的服务不会自动恢复,持卡人需另行发起订制。
7.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收到短信提醒的情况,交通银行将尽最大可能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除非因为交通银行重大过错导致,交通银行无需对因此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的过错造成持卡人损失的,交通银行将为持卡人向服务提供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披露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信息。
8."信用保障"服务项下附赠的信用意外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保,由交通银行向保险公司集体采购投保,持卡人签约"信用保障"服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交通银行作为投保人,使用持卡人的必要个人信息,为持卡人(作为被保险人)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相关意外保险。相关信用意外保障金由保险公司向持卡人自行赔付。相关保险服务细则内容详见《"信用保障"服务附赠信用意外保险之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以下称“《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
9.持卡人签订“信用保障”服务的,即时持卡人名下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若发生《服务细则及理赔指引》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持卡人(包括其继承人)仅能在保障金额的限额内获得一次赔付,而不可重复获得。
10.如持卡人在申请"信用保障"附赠的信用意外保险理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交通银行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交通银行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11.如签约持卡人需开具信用意外保险在保凭证,请致电客服热线4008009888提出申请,交通银行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签约信息并转交相应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信息的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关凭证发送至持卡人指定邮箱。
12.为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请详细阅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上述保险条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订制本服务的持卡人视同接受以上保险条款。
13.交通银行修改本服务条款和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修改服务规则,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持卡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如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停止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服务条款及细则。
交通银行为所有订制"信用保障"服务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障”服务项下附赠的信用意外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订制"信用保障"服务持卡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承担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零点(以北京时间为准)止,其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及该主卡所附带的所有附属卡的欠款余额(保险承担的具体保障范围和保障金额以下文规定为准);若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还将赔付一定的慰问津贴。
成功订制"信用保障"服务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持卡人。
保障期间自持卡人成功订制"信用保障"服务的次日零时起,至持卡人订制的"信用保障"服务有效期届满日24时止;如果持卡人退订服务,其保障期间至已订制服务周期的截止日止。
保险公司承担订制"信用保障"服务的持卡人截至事故发生当日零点(以北京时间为准),其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及该主卡所附带的所有附属卡项下的欠款余额,包括(1)截至事故发生日零点,已产生的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的所有应付款项;(2)截至事故发生日零点,在最近一期账单日后新发生的透支交易(包括已清算的交易、已发生但尚未清算入账的交易,以及授权完成交易)及其手续费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交通银行为该信用卡核定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不包括好享贷额度和临时调整额度),且不高于人民币10万元。若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还将赔付其继承人慰问津贴人民币5000元。若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需要对持卡人进行伤残鉴定的,保险公司还将承担该等伤残鉴定的费用。若持卡人持有多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每次保险事故仅能根据上述约定获得一次赔付。
以下金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截至事故发生当日零点,持卡人已偿还的款项;
(2)由于在事故发生当日零点前产生的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的应付款项未得到按时全额还款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
(3)由于上述最近一期信用卡账单日后新发生的透支交易而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
(4)事故发生当日零点后新产生的信用卡应付款项;
(5)超出持卡人信用额度的欠款部分。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但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情形除外)遭遇身故或1至7级残疾。
2014年8月1日0点前发生的事故适用“十残疾程度表”中的1至7级残疾,2014年8月1日0点后发生的事故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1至7级。
1.原因除外
持卡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期间除外
持卡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理赔流程:
2、索赔时效:申请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两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理赔材料,否则不再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3、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要求,完整的索赔资料应包括:
身故保险金 申请单证 |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受益人身份及关系证明、财产分配公证书(如受益人二人以上)或保险理赔授权委托书、死亡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近三个月账单明细、受益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
---|---|
残疾保险金 申请单证 |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医院就医记录、近三个月账单明细、信用卡正反面复印件。 |
经查核符合赔偿条件的意外保险,将由保险公司向指定账户进行赔付。受益人从保险公司获赔的保险金中,信用卡欠款免除部分金额将直接转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的指定账户,用于抵消持卡人的相关欠款,受益人不得挪作他用;慰问津贴部分及伤残鉴定费用(若有)将转入受益人的指定账户,供受益人自行支取使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
第一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
100%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
75% |
第三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
50% |
第四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30% |
第五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
20% |
第六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15% |
第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10%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1.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客服热线或网上银行,开通或撤销账单日自动购汇业务(下称“本业务”)。
2.持卡人开通本业务后,交通银行将于每个账单日自动使用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溢存款和信用额度,购汇用于全额偿还其信用卡美元账户的欠款。
3.如账单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溢存款不足以购汇全额偿还其信用卡美元账户的欠款,由于使用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购汇还款而产生的人民币账户欠款,持卡人须按时偿还。
4.如账单日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余额为零或有溢存款,当期本业务将不发生自动购汇交易。
5.本业务的自动购汇交易适用的汇率为账单日营业终了时交通银行公布的美元外汇卖出价。如账单日为非工作日,则汇率以账单日前一工作日营业终了时交通银行公布的美元外汇卖出价为准。
6.如因本业务的自动购汇交易导致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发生超限。持卡人应按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超限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承担相应利息。
7.如持卡人的信用卡在账单日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被冻结,交通银行有权在当期不为其进行本业务的自动购汇交易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