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协议
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业务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交行说明。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业务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随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009888咨询。若持卡人在线勾选确认,或通过电话形式确认(以我行系统录音为准)等方式办理交通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即表示对本协议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一、本业务适用的分期利率及年化利率
分期利率及年化利率表(单利法计算)如下:
分期期数 | 每期利率区间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
3期 | [0.28%,1.00%] | [5.03%,17.91%] |
6期 | [0.26%,0.89%] | [5.33%,18.08%] |
12期 | [0.13%,0.84%] | [2.87%,18.11%] |
24期 | [0.13%,0.83%] | [2.97%,18.09%] |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并非您支付的分期利息除以交易额的比例,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请以还款计划为准。
内含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
折算年化利率公式如下,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年化后即为年化利率:
本金=,n为总期数
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折算年化利率。
分期付款期间,每期分期本金入账金额及分期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计入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须每月全额还款,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及时全额还款,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详见收费说明
收费说明:
(1)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金额x每期分期利率。
(2)透支利息: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当期对账单全部透支交易款项,按照透支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约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从交易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至还款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其中,透支利率受客户还款情况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年化利率以当期对账单所载透支利率为准。
(3)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我行将计收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为人民币10元或1美元)。
(4)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持卡人可申请提前取消已经申请成功的分期业务,但须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分期本金,我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持卡人需按剩余分期本金金额的3%支付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
二、业务条款
1.现金分期业务是依交通银行信用卡(Boss卡、分期卡、准贷记卡等特殊卡种除外)主卡申请人或持卡人(下称“持卡人”)的申请,经交通银行审核通过,在指定信用卡主卡的现金分期额度范围内,申请获得资金并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的业务(下称“本业务”)。持卡人可通过交通银行信用卡官网、买单吧APP、手机银行、24小时客服热线等交通银行指定渠道申请本业务。
2.本业务所称现金分期额度,包括信用卡取现额度以及交通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用卡资质不时授予的信用卡额度之外的现金分期专享额度(即好现贷额度),具体占用额度类型及金额以办理时银行与持卡人确认为准。
3.本业务仅限人民币账户办理,持卡人每次申请的金额不可低于起始分期金额,起始分期金额具体以申请时交通银行告知为准。同一客户现金分期额度上限为 5 万元人民币。
4.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溢存款和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均不能用于现金分期业务。持卡人实际可用的现金分期专享额度受到额度总控,专享额度不随还款、取消分期等情况而恢复,且优先于信用卡固定额度偿还。信用卡固定额度待持卡人偿还全部专享额度本息后,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本金金额等额恢复。
5.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成功,在现金分期转账交易入账时自动按指定期数生成分期还款计划。分期金额以该笔现金分期转账交易的实际入账金额为准。持卡人可在交通银行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本业务的分期期数,每期还款本金依持卡人选择并经银行批准同意的分期付款期数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
6.持卡人具体适用的利息收取方式、利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业务办理时系统展示为准。利息依分期付款期数而定,以分期金额为基准计算,自分期成功之日起按月收取,分期成功日以交通银行系统记录为准。交通银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利率,客户可至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进行查询。
7.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所获资金仅可用于个人消费,不可用于房产、投资、经营等用途。持卡人须在申请时填写真实资金用途,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交通银行可对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所获资金实行监管,并保留对持卡人资金用途进行审核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交通银行有权对持卡人采取分期提前终止、信用卡管制等措施,持卡人须立即偿还所有剩余各期的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和相关费用。
8.持卡人需提供交通银行支持的本人名下借记账户用于资金提现,如持卡人选择交通银行借记账户作为本业务资金收款账户,借款成功后,资金将实时进入收款账户下的“信用卡资金户”,持卡人可通过柜面取现、手机银行转账、POS刷卡消费等方式使用。如因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转账失败或错误,则交通银行有权停止为持卡人提供本业务,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9.本业务在分期付款期间,分期期数自分期交易记账后起算,当期分期入账金额及分期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须全额还款,如因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及时全额还款导致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详见收费说明),以及由此产生的逾期记录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且交通银行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由此产生的不良信息。
10.持卡人成功申请本业务后,不可对本业务下已生成分期交易的分期金额和指定期数进行更改,也不能对各期记账的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再次申请分期。持卡人可致电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提前取消已经申请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并按剩余本金金额的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
11.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持卡人确认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期额度、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利息及其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等),以及持卡人向交通银行作出的任何操作指令、交通银行向申请人发送的各项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或电话等)内容等均是本协议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持卡人申请本业务,视为其同意授权交通银行在本业务申请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授权人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交通银行依法对持卡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13.交通银行保留不允许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交通银行因任何理由认为不适合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账户申请本业务的权利。
14.交通银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调整其现金分期额度。交通银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则交通银行可立即终止或取消持卡人办理的本分期付款业务,本业务下的所有剩余未还部分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付款的本金及相关费用。持卡人应及时主动关注账单信息,避免延迟还款所造成的损失。
15.本业务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交通银行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监管规定及金融惯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6.本业务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17.若有疑问,敬请通过“买单吧APP—我的—右上角在线客服”,或拨打4008009888进行咨询或投诉。
18.交通银行修改本业务协议,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
持卡人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粗的内容。交通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生效时间: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