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自助转账业务条款与细则

  1. 信用卡自助转账业务(下称“本业务”),是指持卡人利用指定的交通银行(下称“交行”)自助服务渠道,从其名下的交行太平洋信用卡向其指定的收款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的业务。本业务包括即时转账与预约转账功能。
  2. 持卡人可通过交行网上银行(注册版)、手机银行(注册版)、境内营业网点柜面或者交行认可的其他渠道签约申请开通或者撤销本业务。持卡人申请开通本业务,即视为其了解并同意遵守本业务条款。 
  3. 即时转账,指持卡人自行通过交行网上银行(注册版)、手机银行(注册版)或者交行认可的其他自助渠道进行的转账操作。
  4. 预约转账,指交行根据与持卡人的约定,在预约时间按照持卡人设定的金额,从其名下的交行太平洋信用卡自动向其指定的收款账户进行资金转移。预约转账分为预约指定日一次性转账(下称“指定日转账”)和预约定期转账(下称“定期转账”)。开通指定日转账的,持卡人应指定将来某一日期作为转账日,交行在转账日完成当次转账后,本业务即告终止;开通定期转账的,持卡人应选择每日转账、每周转账、每月转账等业务周期,并指定业务有效期(含起始日和终止日)和业务周期内的对应转账日,交行在业务有效期内的每一对应转账日分别完成转账后,本业务即告终止。
  5. 持卡人申请开通本业务,开通申请经交行审核同意后本业务项下的即时转账及预约转账功能即时开通。持卡人申请关闭本业务,关闭申请经交行审核同意后即时转账功能即时关闭,预约转账功能在申请日之次日方可关闭。持卡人申请修改预约转账的,修改申请经交行审核同意后在申请日之次日生效。
  6. 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签约用于资金转出的信用卡(下称“指定信用卡”),仅限于特定种类的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不含分期卡、汇丰员工卡、BOSS卡,以及交行指定不得进行转账交易的其他卡种) 主卡,附属卡不得开通本业务。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指定的用于资金转入的收款账户(下称“收款账户”),仅限于交行个人借记卡或交行认可的其他账户。本业务仅适用于人民币转账,并在指定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记账。
  7. 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办理即时转账,指定信用卡每卡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如指定信用卡内的人民币溢存款少于转账金额的,不足部分将透支转账,但透支金额不得超过届时指定信用卡的人民币可用取现额度,且每卡每日通过本业务和其他任何业务渠道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自动柜员机、预约转账等)透支取现和转账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
  8. 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办理预约转账,指定信用卡每卡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每一指定信用卡最多仅可同时开通一个指定日转账和一个定期转账。在同时开通的情况下,如指定日转账的转账日和定期转账的某一转账日重合,则当日指定日转账和定期转账的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交行将在持卡人指定的转账日的前一日(下称“扣款日”)从指定信用卡扣款用于预约转账。持卡人应确保指定信用卡在扣款日(全天)保持足够的人民币溢存款和可用取现额度。如指定信用卡内的人民币溢存款少于转账金额的,不足部分将透支转账。如指定信用卡在扣款时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交行在当期不再为持卡人进行预约转账操作,也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转账失败的责任:(1)账户因任何原因被冻结或状态不正常;(2)人民币溢存款和可用取现额度的总额少于转账金额;(3)透支转账金额与当日通过其他任何业务渠道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自动柜员机、即时转账等)已经发生的透支取现和转账金额合计超过人民币2,000元;(4)指定日转账和定期转账的转账日重合,且两笔预约转账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0元,则当日扣款在后的一笔预约转账不再进行;(5)交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9. 持卡人对指定信用卡进行挂失的,本业务自挂失生效之时起中止;持卡人对挂失的指定信用卡补办新卡的,本业务自新卡激活之日起自动转至新卡而无须重新签约。
  10. 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自助转账,应向交行支付转账手续费,转账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11. More卡转账手续费(每笔) 每笔5元。
    其它人民币/双币卡转账手续费(每笔) 信用额度转账收取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溢缴款(存款余额)转账收取交易金额的0.5%,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最高每笔人民币500元。

  12. 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使用指定信用卡透支转账的,还应根据适用的交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由交行计收自记账日起至还款入账的前一天止的透支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13. 持卡人办理即时转账后,资金一般可在当日较短时间内转入收款账户;持卡人办理预约转账后,交行在扣款日成功扣款后,资金一般可在转账日转入收款账户;但由于资金划转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持卡人在预计到账时间时应充分考虑处理时间,交行不对本业务项下的资金实际到账时间提供保证。
  14. 持卡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准确,因收款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转账失败或错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上述原因错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的,除非依据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交行不承担协助回转义务。
  15. 交行因合理理由认为持卡人存在资信状况恶化、进行非法交易、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者滥用本业务等情况,交行可立即停止持卡人办理本业务而无须事先通知。
  16. 交通银行修改本业务条款,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在知悉修改情况后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参加本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