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自助转账业务条款与细则

若持卡人同意申请交通银行信用卡"自助转账"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与细则:

业务介绍
  1.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自助转账业务(下称“本业务”),是指持卡人利用指定的交通银行(下称“交行”)自助服务渠道,从其名下的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下称“信用卡”)向其指定的收款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的业务。本业务包括即时转账与预约转账服务。
  2. 即时转账,指持卡人自行通过交行买单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者交行认可的其他自助服务渠道,从其名下的信用卡,实时转出资金至其指定的收款账户的服务。
  3. 预约转账,指持卡人通过买单吧APP或交行规定的其他渠道开通该业务后,交行根据与持卡人的约定,在预约时间按持卡人设定的转账金额,从其名下的信用卡自动向其指定的收款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的服务。预约转账包括“逐日转计划”(下称“逐日转”)和“每月转计划”(下称“每月转”)两种类型。

    1)逐日转:自签约次日起,每日按转账时以下三者中的最小金额自动将资金转出到指定收款账户,直至签约时系统提示的转账计划期限届满,即为履约结束:

    a. 每卡每日透支取现限额(定义见第二条第3项)内的可用限额;

    b. 持卡人转账当时溢存款(若有)与可用透支取现额度的总额;

    c. 持卡人设定的转出金额。

    2)每月转:按照持卡人设定的每月转账金额和转账日期,每月自动将转出到指定收款账户。除非持卡人选择取消每月转业务或出现本条款与细则中规定的业务停止情形,该项业务开通后将持续有效。

申请和使用
  1. 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办理用于资金转出的信用卡(下称“指定信用卡”),仅限于特定种类的交行太平洋信用卡主卡(不含分期卡、汇丰员工卡、BOSS卡,以及交行指定不得进行转账交易的其他卡种),附属卡不得开通本业务。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指定的用于资金转入的收款账户(下称“收款账户”),仅限于持卡人本人名下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本业务仅适用于人民币转账,并在指定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记账。
  2. 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办理即时转账或预约转账,指定信用卡每卡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业务发展及监管要求,交行将对该限额不时进行调整,并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持卡人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
  3. 如指定信用卡内的人民币溢存款少于转账金额的,不足部分将透支转账,但透支金额不得超过届时指定信用卡的人民币可用透支取现额度,且每卡每日通过本业务和其他任何业务渠道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柜面、自动柜员机、预约转账等)透支取现和转账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简称“每卡每日透支取现限额”)。根据业务发展及监管要求,交行将对每卡每日透支取现限额不时进行调整,并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持卡人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
  4. 预约转账下逐日转和每月转同一时间仅可开通一种。交行将在持卡人指定的转账日的前一日(下称“扣款日”)从指定信用卡扣款用于预约转账。持卡人应确保指定信用卡在扣款日(全天)保持足够的人民币溢存款和可用透支取现额度。如指定信用卡内的人民币溢存款少于转账金额的,不足部分将透支转账。如指定信用卡在扣款时人民币溢存款和可用透支取现额度的总额少于转账金额的,交行在当期将默认按转账当时的可转账金额而非持卡人预约的金额进行转账操作,不另行通知持卡人。
  5. 如指定信用卡在扣款时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交行在当期不再为持卡人进行预约转账操作,也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转账失败的责任:(1)账户因任何原因被冻结或状态不正常;(2)超出每卡每日透支取现额度;(3)交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持卡人办理即时转账后,资金一般可在当日较短时间内转入收款账户;持卡人办理预约转账后,交行在扣款日成功扣款后,资金一般可在转账日转入收款账户。但由于资金划转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持卡人在预计到账时间时应充分考虑处理时间,交行不对本业务项下的资金实际到账时间提供保证。
  7. 持卡人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准确,因收款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转账失败或错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因上述原因错将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的,除非依据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交行不承担协助回转义务。
收费和还款
  1. 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办理即时转账或预约转账,每笔转账交易应向交行支付转账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方式及手续费率以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公告为准,手续费以转账金额为基准计算。交通银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转账手续费率,客户可至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进行查询。
  2. 持卡人在本业务项下使用指定信用卡透支转账的,还应根据适用的交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由交行计收自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价格以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公告为准。
其他规定
  1. 持卡人对指定信用卡进行挂失的,本业务自挂失生效之时起中止;持卡人对挂失的指定信用卡补办新卡的,本业务自新卡激活之日起自动转至新卡而无须重新开通。
  2. 交行因合理理由认为持卡人存在资信状况恶化、进行非法交易、违反章程、领用合约、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者滥用本业务等情况,交行可立即停止持卡人办理本业务或停止本业务的进行而无须事先通知。
  3. 交通银行修改本业务条款,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在知悉修改情况后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参加本业务。

生效时间:201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