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沃尔玛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

一、参加资格

  1. 由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联合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带有交通银行和沃尔玛公司双方标识的“交通银行太平洋沃尔玛信用卡”(下称“沃尔玛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可以参加此积分奖励计划。
  2. 除本计划规则有特别规定外,持卡人参加本计划应同时遵守《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的规定。
  3. 持卡人如有下述情形之一,交通银行保留取消其参加本积分奖励计划资格的权利:
    (1)所持信用卡被停用或管制、卡片未激活或已注销、卡片过期且未续卡,或者账户状态不正常;
    (2)违反《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及本计划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有效期限

积分有效期固定为12个月。积分将逐月过期,过期日为每个自然月月底。积分逾期不兑换,将被取消,积分到期日将会显示于持卡人的账单上。

三、积分累积规则

  1. 使用沃尔玛信用卡消费,在指定沃尔玛门店内消费不累积积分,店外消费人民币1元可累积1分。奖励积分不可转让,主卡与附属卡积分合并计算,并计入主卡账户。
  2. 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
    (1)适用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规定的各项利息和手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年费,取现交易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转账交易、取现交易、网上交易;
    (*2012年1月1日起,网上美元消费、交通银行积分乐园club.bankcomm.com现金部分消费可累积积分。网上美元消费是指交易代码为网上消费且通过VISA 或Mastercard 线路交易的消费)
    (3)适用银联特殊计费规则的商户(包括但不限于三农商户、县乡优惠商户等)交易;
    (4)特定类别的签账消费,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交易;医院;初级和高级学校、大学、学院、专业学校;慈善和社会服务,非盈利事业;罚款;保释金和债券;纳税;政府服务;使领馆收费;政府贷款;
    (5)特定商户类别和个别零星商户的签账消费(上述商户信息详见《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

四、积分使用规则

  1. 沃尔玛信用卡消费的累积积分仅可用于兑换专用刷卡金,用于抵扣指定沃尔玛门店的店内消费,当累积积分达到3000分及以上时,持卡人可按照如下超额累进比例进行兑换:
    积分兑换比例表及举例
    积分兑换区间 积分兑换比例
    3000-6000分 6001-10000分 10000分以上(含)
    0-6000分(其中首个2999分不兑换) 0.25%    
    6001分-10000分 0.25% 0.50%  
    10001分以上(含) 0.25% 0.50% 1.00%
    例如:张先生沃尔玛信用卡内有27,500积分,张先生现想将卡内积分全部兑换,那么张先生可登录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官网中的“积分商城”,申请将卡内积分兑换成刷卡金,该刷卡金可折抵张先生于沃尔玛店内之后的消费,张先生的2,7500积分实际可折抵的店内消费金额将依照以下的方式进行计算:
    3,001分*0.25%+4,000分*0.5%+17,500*1%=202.5元(实际兑换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一位,首个2999分不兑换)
  2. 持卡人可通过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官网中的“积分商城”等渠道就有效期内的积分申请兑换刷卡金,持卡人获赠的刷卡金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为刷卡金导入之日起60天(含)内,可在有效期内自动抵扣持卡人在指定沃尔玛门店内的刷卡消费(但不包括购买任何预付卡消费),并可分多笔使用。
    刷卡金不能直接用于刷卡消费,而是以自动返还的方式,用于部分或全部抵扣符合要求的交易金额,并于符合要求的交易入账后的三日内记入持卡人账户。如持卡人未在有效期内使用刷卡金,则视其自动放弃该奖励,且刷卡金会自动作废。刷卡金的获得、查询和使用规则以《刷卡金业务条款及细则》为准,详见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
  3. 每位持卡人名下所有沃尔玛信用卡总计单个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内累计积分兑换上限为10万分。
  4. 所有兑换申请提交并经交通银行确认完成兑换后,即不可取消或更换,所需积分将从指定账户中扣除,积分的更新将显示在下一周期账单上。

五、特别处理规定

交通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在积分累积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一异常交易情形的持卡人采取一种或多种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积分、积分清零、取消参加本积分奖励计划资格、取消或降低卡片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将持卡人已获取的利益计入信用卡账户要求偿还等:
(1)交通银行独立判断认为,持卡人积分累积或兑换若涉及任何虚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无实质经济内容的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2)信用卡存在出租、转借、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
(3)持卡人将信用卡使用在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的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
(4)持卡人集中在不符合中国银联相关规定安装银行卡受理机具的所在商户进行交易,导致不应给予积分的交易按照正常的积分交易标准获得积分(如因收单行或商户未正确按照中国银联规定设置商户类别以致影响积分累积和信用卡的使用,交通银行不承担责任);
(5)持卡人利用银行系统漏洞恶意累积、兑换或使用信用卡积分;
(6)持卡人存在其他违反《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本计划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六、修改及终止

交通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修改本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资格、累积和使用规则、刷卡金及兑换标准等),并经相关途径(如官方网站、对账单、短信、报刊或各分支网点等)公告期满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太平洋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接受修改的,应在交通银行公告期满前向交通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未在公告期内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的,即视为持卡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规则,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交通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