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声明
2.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如下业务收费规则,包括分期利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及收费说明等。分期利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表(单利法计算)如下:
分期期数 | 每期分期利率区间 |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
3期 | [0%,0.5%] | [0,8.98%] |
6期 | [0%,0.5%] | [0,10.21%] |
9期 | [0%,0.5%] | [0,10.67%] |
12期 | [0%,0.5%] | [0,10.90%] |
18期 | [0%,0.5%] | [0,11.08%] |
24期 | [0%,0.5%] | [0,11.13%] |
36期 | [0%,0.5%] | [0,11.08%] |
48期 | [0%,0.5%] | [0,10.97%] |
60期 | [0%,0.5%] | [0,10.85%] |
5.业务审核时,本人知悉交行有权对本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好商贷汽车分期额度和好商贷汽车附加费分期额度,以及额度有效期,并通过短信、买单吧APP等相应渠道告知本人。
6.业务审核时,本人知悉在办理好商贷汽车分期额度和汽车附加费分期额度过程中涉及的预估额度(若有)、预审额度(若有)、好商贷最低起始金额及最高金额上限仅供参考,均以交行放款时最终核定额度为准,本人对此无异议。
分期申请信息: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条款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人确认,交通银行已就本条款细则尤其是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本条款细则的所有内容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4.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按相应比例(均分方式/非均分方式)摊还,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在每期对账单上列示。
5.甲方同意,其适用的分期利息、分期利息收取方式、分期利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业务办理时以系统展示为准;甲方应在办理时重点关注,在清晰了解全部业务规则并同意遵守的前提下办理本业务。每期分期利息以分期本金为基准计算(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每期分期利率),自完成分期交易后的首期账单起按月入账,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并在每期对账单上列示。每期分期利率最高不超过0.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法,下同)最高不超过11.13%。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并非甲方支付的分期利息除以分期本金的比例,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请以还款计划为准。
7.本好商贷业务下已生成的分期交易,若发生消费退货,退货款项将优先冲抵该笔分期交易已记账单的各期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再冲抵该笔分期交易尚未记账的各期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如冲抵完成后仍有剩余,则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冲抵剩余应还款项。
8.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约定条款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交通银行所属集团成员(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子公司)、合作服务机构(如具有金融外包服务资质的机构、具有相关服务资质的抵押及催收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征信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讯运营商;合作厂商)依法提供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如甲方由乙方合作商户推荐申请好商贷业务的,则甲方同意乙方将其好商贷业务申请进度和结果提供给合作商户。乙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
上述机构均具有保护信息安全的能力,将为处理本约定条款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使用信息。乙方承诺将向上述机构明确其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9.甲方业务办理过程中,确认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获批的分期额度、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分期利息、分期利率及其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还款计划等)、以及还款过程中信用卡对账单信息等均是本条款细则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就有关甲方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和费用等内容的内部账户记载,制作或保留的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发票、首付支付凭证及个人信用的资料。
3.甲方为车辆附加产品办理好商贷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不得将相关分期资金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甲方不得针对相同消费内容在其他金融机构再次申请分期付款或消费信贷。
6.甲方承诺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全额归还欠款。分期付款期间,每期分期本金入账金额及分期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计入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须每月全额还款,如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及时全额还款,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详见收费说明。
收费说明:
(4)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甲方可致电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提前取消已经交易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提前取消分期付款业务,甲方须立即一次性偿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乙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如分期期数为三年内的(含三年),甲方还款满一年后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无需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还款未满一年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需按剩余本金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如分期期数为三年以上的,甲方还款满两年后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无需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还款未满两年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按剩余本金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
7.有关商品价格、服务质量、购车合同履行、所购车辆附属产品服务等事宜均由商户提供,若甲方与商户之间就商品和服务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甲方应与商户协商处理。乙方仅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甲方应继续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甲方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分期付款债务。
9.甲方为购买车辆办理好商贷业务的,所购车辆必须以本人名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车辆所有权登记,无法以本人名义登记的,应出具有效、真实、完整的关系证明。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10.甲方为购买车辆办理好商贷业务的,所购车辆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与中介合谋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所购车辆进行生产经营(包括网约车等服务)、出租、出售、赠与他人、“一车多贷”、与中介合谋诈骗、向第三方抵押等活动。甲方如有以上行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甲方若发生“一车多贷”、与中介合谋诈骗、向第三方抵押等行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甲方若发生下述情况则构成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项服务,甲方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1)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甲方提供的购车发票被注销或无效的;
(3)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的;
(4)甲方存在利用好商贷业务进行虚假交易、“一车多贷”、与中介合谋诈骗、向第三方抵押等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的;
(5)甲方连续两个月还款金额未达最低还款额的;
(6)甲方的指定信用卡账户若在本好商贷业务使用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被限制或停止用卡等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的;
(7)甲方不履行债务,或甲方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甲方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的;
(8)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各类利息、费用的;
(9)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10)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11)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的;
(1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分期金额挪作他用或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或涉及制裁名单的;
(14)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本分期业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5)乙方因合理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不当使用或不配合乙方进行交易实际用途调查等情况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交易的。
(16)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
12.甲方若出现上述第三条第11款约定的违约情形,乙方除根据第三条第11款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等责任外,还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
(1)对该信用卡账户进行冻结,提前终止甲方好商贷分期付款业务,并要求甲方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2)若甲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将甲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划付给乙方,用于清偿或抵消甲方应还款项(包括在甲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该清偿或抵销自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扣划后,乙方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甲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按扣划时乙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3)提前终止甲方好商贷分期付款业务,要求甲方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4)行使担保权利;
(5)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6)要求甲方重新提供符合债权银行要求的新的担保;
(7)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8)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所有分期付款本金、分期利息、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
(9)解除协议;
(10)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13.甲方为购买车辆而办理抵押模式购车分期的客户,应在使用好商贷额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完成汽车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证原件交给乙方保管。如甲方不配合完成汽车抵押登记手续或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未在前述时效内完成抵押登记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1.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好商贷分期业务申请、使用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甲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好商贷分期所购车辆的行驶轨迹、位置等信息);乙方有权为审核、核对和调整好商贷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2.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分期信息、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申请人的信用状况,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分期付款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有权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7.乙方有权自主判断甲方信用程度是否降低;甲方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被停卡或发生其他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甲方债务履行能力或其他信用程度降低、甲方发生债务不履行、申请销户、主动要求停卡时或甲方违反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相关规定)时,乙方有权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终止甲方的分期付款债务,甲方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8.乙方有权将甲方逾期信息提供给甲方的担保人。
9.对于甲方拖欠分期付款本金、分期利息、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等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甲方催缴应还款项。
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基于业务需要或甲方资信状况等因素可要求甲方提供抵押或担保,无论甲方因任何原因导致未向乙方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乙方有权不予向甲方批核好商贷额度,或有权立即终止本业务,并要求甲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2.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抵押或担保,并保证该抵押或担保持续有效。
3.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办理车辆抵押,在车辆上牌前将《车辆合格证》交乙方保管;在车辆上牌后,应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将《机动车登记证》交乙方保管。
5.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按第三条第12款行使一项或几项权利:
6.抵押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的,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第三条第12款行使一项或几项权利。
简体
繁体
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