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 202401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协议

重要提示:《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协议》(下称“协议”)由《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申请表》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条款细则》共同组成。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与您的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内容,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联系交行予以说明。
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或“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交行”或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前提下,就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本人声明:

一、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确为本人申请,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条款细则》全部内容(以下简称“细则”),并同意自本人递交申请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交行已就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
二、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适用如下分期本息还款方式及对应的业务收费规则,包括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或年利率)及收费说明等内容。
(一)若本人选择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本人确认适用的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等业务规则如下:
1.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表(单利法计算)及分期利率如下:

分期期数 分期利率区间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12期 [0.15%,0.65%] [3.31%,14.10%]
18期 [0.15%,0.65%] [3.38%,14.30%]
24期 [0.15%,0.65%] [3.42%,14.33%]
36期 [0.15%,0.65%] [3.45%,14.21%]
48期 [0.15%,0.65%] [3.45%,14.02%]
60期 [0.15%,0.65%] [3.44%,13.81%]

分期业务的分期利息由商户或甲方承担。若分期利息由商户承担,则甲方承担的分期利率最低可至0%,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最低可至0%,具体以办理分期业务时页面展示为准。若甲方承担的分期利率为0%,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仍应按照本协议及《领用合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并非申请人支付的分期利息除以分期本金的比例,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请以还款计划为准。内含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折算年化利率公式如下,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年化后即为年化利率:

本金=,n为总期数
具体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办理时页面展示为准,如申请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折算年化利率。
2.每期应还金额:等于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
3.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以均分方式摊还,并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
4.每期应还利息:等于分期本金*分期利率,并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
(二)若本人选择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本人确认适用的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年利率等业务规则如下:
1.年利率表(单利法计算)如下:

分期期数 年利率区间
12期 [3.31%,14.10%]
18期 [3.38%,14.30%]
24期 [3.42%,14.33%]
36期 [3.45%,14.21%]
48期 [3.45%,14.02%]
60期 [3.44%,13.81%]

分期业务的分期利息由商户或甲方承担。若分期利息由商户承担,则甲方承担的年利率最低可至0%,具体以办理分期业务时页面展示为准。若甲方承担的年利率为0%,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仍应按照本协议及《领用合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具体年利率以办理时页面展示为准,如申请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利率。
2.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本金*(分期利率*(1+分期利率)^期数)/((1+分期利率)^期数-1),其中,分期利率等于年利率/12。
3.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应还利息,并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
4.每期应还利息:(分期本金-累计已入账本金)*分期利率,并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其中,分期利率等于年利率/12。
三、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均适用如下业务收费规则,包括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取消违约金等内容。
分期付款期间,每期应还本金入账金额及每期应还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计入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须每期全额还款,如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及时全额还款,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申请人申请提前还款,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详见以下收费说明。
收费说明:
① 透支利息:如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当期对账单全部透支交易款项,按照透支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约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从交易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至还款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其中,透支利率受客户还款情况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年化利率以当期对账单所载透支利率为准。
② 逾期还款违约金:如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交行将计收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为人民币10元或1美元)。
③ 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申请人可致电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提前取消已经交易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提前取消的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须立即一次性偿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乙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如分期期数为三年内的(含三年),申请人还款满一年后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无需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申请人还款未满一年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需按剩余本金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如分期期数为三年以上的,申请人还款满两年后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无需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还款未满两年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按剩余本金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
四、业务申请时,本人确认本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本申请表、本人通过专用终端输入的信息或操作指令、本人以电话等方式补正的信息,以及本人以书面或影像等方式提供的证明文件等,共同构成本人向交行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并保证向交行递交的所有申请资料与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
五、业务审核时,本人同意并授权交行有权为审核、核对和调整好商贷汽车分期业务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若有)业务而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条款细则》第四条第1款约定查核上述资料、信息的真实性。

六、业务审核时,本人知悉交行有权对本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好商贷汽车分期额度和好商贷汽车附加费分期额度,以及额度有效期,并通过短信、买单吧APP等相应渠道告知本人。
七、业务审核时,本人知悉在办理好商贷汽车分期额度和汽车附加费分期额度过程中涉及的预估额度(若有)、预审额度(若有)、好商贷最低起始金额及最高金额上限仅供参考,均以交行放款时最终核定额度为准,本人对此无异议。
八、审核通过后,本人同意交行按最终核定的好商贷汽车分期额度、好商贷汽车附加费额度(若有)及双方约定的分期业务内容将好商贷分期本金放款至合作商户,且在放款前本人已在交行系统界面予以确认本人分期付款信息,包括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分期本息还款方式、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年利率(单利法)等。
九、交行放款后,本人同意交行在本人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账户中进行分期交易操作,向本人记收相应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等全部款项;已生成分期交易的分期本金和约定期数不可更改。
十、交行放款后,本人承诺申请所获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若有)信贷资金仅在交行指定合作商户使用,分期所购车辆仅限本人使用,不进行虚假交易,不与中介合谋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未经交行书面同意不得利用所购车辆在分期款项还清前进行生产经营、出租、出售、赠与他人、“一车多贷”、与中介合谋诈骗、向第三方抵押等活动。本人如有以上行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本人若发生“一车多贷”、与中介合谋诈骗、向第三方抵押等行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交行放款后,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业务如要求对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的,本人承诺在使用好商贷汽车分期额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交行完成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权证原件交给交行保管;如无法按约定期限完成抵押登记的,交行有权要求本人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分期申请信息:
客户姓名                ;身份证                
商户名称                ;汽车品牌                
汽车分期本金:                元;分期期数                期;
汽车分期本息还款方式:                ; 每期应还金额                元;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年利率(单利法):                

附加费分期本金:                元;分期期数                期;
附加费分期本息还款方式                ; 每期应还金额                元;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年利率(单利法):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甲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分期付款信息以甲方在放款前在乙方系统界面确认为准,包括汽车分期本金、汽车分期期数、汽车分期本息还款方式、附加费分期本金、附加费分期期数、附加费分期本息还款方式、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年利率(单利法)等。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条款细则

申请人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条款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人确认,交通银行已就本条款细则尤其是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本条款细则的所有内容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一、业务定义

好商贷汽车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汽车分期专项额度,在乙方合作商户处购买家用汽车;经乙方核准后,在甲方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购车首付款的前提下,甲方通过交通银行买单吧APP扫码支付或乙方根据甲方指示通过后台放款至合作商户,完成分期交易支付购车剩余款项。
好商贷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是指甲方申请好商贷汽车分期业务时,可同时申请汽车附加费分期专项额度,用于支付所购车辆汽车保险、购置税等附加产品;经乙方核准后,甲方通过交通银行买单吧APP扫码支付或乙方根据甲方指示通过后台放款至合作商户,完成分期交易支付附加产品款项;合作商户按客户指示,代缴汽车保险、购置税等费用。
上述分期交易成功后,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相应实际放款金额按约定期数分别分成若干期,由甲方在约定的分期期限内按月还款至其指定交通银行信用卡内,并根据业务办理时系统提示的分期利率,支付一定分期利息。
下述若无特指,好商贷汽车分期业务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统称“好商贷业务”。

二、基本规定

1.本好商贷业务所指的信用卡是指由交通银行发行的各类信用卡,包括双币种信用卡和人民币信用卡,公务卡、学生卡、附属卡、担保办卡等除外。
2.乙方按最终核定的好商贷汽车分期额度、好商贷汽车附加费额度(若有)及双方约定的分期业务内容将分期本金放款至合作商户,并对甲方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账户进行分期交易操作,并向甲方记收相应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等全部款项。分期交易办理完成后,本好商贷业务下已生成分期交易的分期本金和约定期数不可更改。
3.分期期数按月为一期,自分期本金支用(分期交易成功)后首个账单周期起算(具体在信用卡对账单列示)。
4.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按如下规则计算,全额计入当期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在每期对账单上列示,须每期全额还款。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整除的,采用向下舍去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应还本金总额不变。
① 若申请人选择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以均分方式摊还;每期应还利息等于分期本金*分期利率,每期应还本金和每期应还利息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
② 若申请人选择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应还金额等于分期本金*(分期利率*(1+分期利率)^期数)/((1+分期利率)^期数-1),分期利率=年利率/1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应还利息,每期应还利息等于(分期本金-累计已入账本金)*分期利率,每期应还本金和每期应还利息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分期利率=年利率/12。
5.甲方同意,其适用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应还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或年利率,以业务办理时以系统展示为准;甲方应在办理时重点关注,在清晰了解全部业务规则并同意遵守的前提下办理本业务。每期应还利息以分期本金为基准按本条款细则第4点规定进行计算,自完成分期交易后的首期账单起按月入账,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并在每期对账单上列示。

6.对于已分期的交易,不可以对各期记账的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再次申请分期;信用卡账户内的溢存款和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均不能用于本业务,已使用的好商贷额度亦不会因还款、退货、取消分期等情况而自动恢复。
7.本好商贷业务下已生成的分期交易,若发生消费退货,退货款项将优先冲抵该笔分期交易已记账单的各期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再冲抵该笔分期交易尚未记账的各期应摊还的分期本金。如冲抵完成后仍有剩余,则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冲抵剩余应还款项。
8.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约定条款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交通银行所属集团成员(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子公司)、合作服务机构(如具有金融外包服务资质的机构、具有相关服务资质的抵押及催收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征信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讯运营商;合作厂商)依法提供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如甲方由乙方合作商户推荐申请好商贷业务的,则甲方同意乙方将其好商贷业务申请进度和结果提供给合作商户。乙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
上述机构均具有保护信息安全的能力,将为处理本约定条款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使用信息。乙方承诺将向上述机构明确其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9.甲方业务办理过程中,确认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获批的分期额度、分期本金、分期期数、分期本息还款方式、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年利率(单利法)等)、以及还款过程中信用卡对账单信息等均是本条款细则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就有关甲方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和费用等内容的内部账户记载,制作或保留的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发票、首付支付凭证及个人信用的资料。
2.甲方支付购车款首付金额须以现金、借记卡等方式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完成,不得使用信贷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等信贷资金。
3.甲方为车辆附加产品办理好商贷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不得将相关分期资金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甲方不得针对相同消费内容在其他金融机构再次申请分期付款或消费信贷。
4.甲方同意乙方按最终核定的好商贷汽车分期额度、好商贷汽车附加费额度(若有)及双方约定的好商贷业务内容将分期本金放款至合作商户,且在放款前甲方已在乙方系统界面予以确认甲方分期付款信息,包括分期本金、分期本息还款方式、分期期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年利率(单利法)等;放款后,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账户进行分期交易操作,并向甲方记收相应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等全部款项,形成甲方对乙方的分期付款债务。
5.甲方承诺在买单吧APP或其它乙方系统中做出的操作、指令均真实、有效、不可撤销,乙方依据甲方做出的操作、指令所进行的操作的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6.甲方承诺按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全额归还欠款。分期付款期间,每期应还本金入账金额及分期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计入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须每期全额还款,如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及时全额还款,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如甲方申请提前还款,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详见收费说明。
收费说明:
(1)透支利息:如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当期对账单全部透支交易款项,按照透支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约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从交易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至还款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其中,透支利率受客户还款情况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年化利率以当期对账单所载透支利率为准。
(2)逾期还款违约金:如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将计收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为人民币10元或1美元)。
(3)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甲方可致电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提前取消已经交易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提前取消分期付款业务,甲方须立即一次性偿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乙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如分期期数为三年内的(含三年),甲方还款满一年后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无需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还款未满一年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需按剩余本金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如分期期数为三年以上的,甲方还款满两年后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无需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还款未满两年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按剩余本金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
7.有关商品价格、服务质量、购车合同履行、所购车辆附属产品服务等事宜均由商户提供,若甲方与商户之间就商品和服务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甲方应与商户协商处理。乙方仅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甲方应继续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甲方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分期付款债务。

8.甲方使用好商贷额度购买商品后无论发生何种风险状况,均应按期归还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透支款项,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追讨欠款。
9.甲方为购买车辆办理好商贷业务的,所购车辆必须以本人名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车辆所有权登记,无法以本人名义登记的,应出具有效、真实、完整的关系证明。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10.甲方为购买车辆办理好商贷业务的,所购车辆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与中介合谋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所购车辆进行生产经营(包括网约车等服务)、出租、出售、赠与他人、“一车多贷”、与中介合谋诈骗、向第三方抵押等活动。甲方如有以上行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甲方若发生“一车多贷”、与中介合谋诈骗、向第三方抵押等行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甲方若发生下述情况则构成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项服务,甲方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1)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甲方提供的购车发票被注销或无效的;
(3)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的;
(4)甲方存在利用好商贷业务进行虚假交易、“一车多贷”、与中介合谋诈骗、向第三方抵押等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的;
(5)甲方连续两个月还款金额未达最低还款额的;
(6)甲方的指定信用卡账户若在本好商贷业务使用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被限制或停止用卡等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的;
(7)甲方不履行债务,或甲方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甲方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的;
(8)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各类利息、费用的;
(9)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10)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11)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的;
(1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分期金额挪作他用或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或涉及制裁名单的;
(14)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本分期业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5)乙方因合理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不当使用或不配合乙方进行交易实际用途调查等情况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交易的。
(16)甲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
12.甲方若出现上述第三条第11款约定的违约情形,乙方除根据第三条第11款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等责任外,还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
(1)对该信用卡账户进行冻结,提前终止甲方好商贷分期付款业务,并要求甲方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2)若甲方未按时偿还任何到期应还款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将甲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划付给乙方,用于清偿或抵消甲方应还款项(包括在甲方的多张主卡间或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该清偿或抵销自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扣划后,乙方将相关扣划结果以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甲方。如扣划所得资金与需偿还的应还款项币种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按扣划时乙方公布的汇率结售汇后折抵清偿。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3)提前终止甲方好商贷分期付款业务,要求甲方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4)行使担保权利;
(5)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6)要求甲方重新提供符合债权银行要求的新的担保;
(7)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8)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所有分期付款本金、分期利息、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
(9)解除协议;
(10)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13.甲方为购买车辆而办理抵押模式购车分期的客户,应在使用好商贷额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完成汽车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证原件交给乙方保管。如甲方不配合完成汽车抵押登记手续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未在前述时效内完成抵押登记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好商贷分期业务申请、使用和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可识别甲方身份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信息等),并向前述机构查询、使用和留存甲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甲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好商贷分期所购车辆的行驶轨迹、位置等信息);乙方有权为审核、核对和调整好商贷额度、开展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分期信息、不良信息(即对申请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记录)。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汽车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3万元,最高金额上限100万元;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1500元,最高金额上限50万元。甲方根据本细则约定向乙方申请好商贷额度,
乙方有权对本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好商贷汽车分期额度、汽车附加费分期额度,以及额度有效期,并通过短信、买单吧APP等相应渠道通知甲方。其中,若甲方未在额度有效期内完成分期交易,乙方有权取消对其授予的额度。
5.乙方将于甲方完成分期交易后的首期账单起,在甲方信用卡账户上按照约定计入分期付款金额,并由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分期付款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有权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7.乙方有权自主判断甲方信用程度是否降低;甲方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被停卡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甲方债务履行能力或其他信用程度降低、甲方发生债务不履行、申请销户、主动要求停卡时或甲方违反乙方相关规定)时,乙方有权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终止甲方的分期付款债务,甲方应当立即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8.乙方有权将甲方逾期信息提供给甲方的担保人。
9.对于甲方拖欠分期付款本金、分期利息、相应利息和违约金等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甲方催缴应还款项。

五、担保

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基于业务需要或甲方资信状况等因素可要求甲方提供抵押或担保,无论甲方因何原因导致未向乙方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乙方有权不予向甲方批核好商贷额度,或有权立即终止本业务,并要求甲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
2.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抵押或担保,并保证该抵押或担保持续有效。
3.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被列入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在分期付款债务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5)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协助乙方行使抵押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在债权追偿的司法环节提供车辆位置信息等。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办理车辆抵押,在车辆上牌前将《车辆合格证》交乙方保管;在车辆上牌后,应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将《机动车登记证》交乙方保管。
5.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按第三条第12款行使一项或几项权利: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6.抵押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的,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第三条第12款行使一项或几项权利。

六、其他

1.甲方同意,当因履行好商贷业务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2.甲方同意,本好商贷业务条款细则未尽事宜,双方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
3.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含《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申请表》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条款细则》)及其项下分期利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年利率以及其他收费标准(合称“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本好商贷业务进行提前终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公告一定时期后生效(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用法律执行)。甲方有权在交通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交通银行公告内容,应在交通银行公告事项生效前向交通银行申请终止本业务;如果甲方未申请终止本业务,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交通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业务。本业务被甲方或交通银行终止后,甲方应向交通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分期利息、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4.本好商贷业务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5.若有疑问,甲方敬请通过“买单吧APP过我的—右上角在线客服”,或拨打4008009888进行咨询或投诉。
6.甲方通过《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签名、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乙方提交申请的,即视为甲方已通读并理解本《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