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号 202401

合同编号: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抵押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借款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重要提示: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尤其是以加粗字体显示的与您的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内容,确保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疑义,您可在签署之前通过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009888咨询联系我行予以说明。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权

一、借款人(即丙方)与抵押权人(即甲方)共同签订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协议》(下称“分期业务协议”)自                           日起生效,丙方向甲方申请好商贷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用于购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汽车车辆;经甲方审核同意向丙方提供分期付款业务服务,分期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具体分期本金以丙方实际支用为准,且不超过上述分期金额)。抵押人(即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分期业务协议享有的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无论是否低于或高于前述分期金额,均不影响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丙方申请好商贷汽车分期业务的分期期数为         期,每月为一期,自                           日起至                           日止。
三、丙方申请办理的好商贷汽车分期付款业务,选择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是         ,并按如下对应规则计收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等。
(一)若丙方选择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等业务规则如下: 1.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表(单利法计算)及分期利率如下:

分期期数 分期利率区间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区间
12期 [0.15%,0.65%] [3.31%,14.10%]
18期 [0.15%,0.65%] [3.38%,14.30%]
24期 [0.15%,0.65%] [3.42%,14.33%]
36期 [0.15%,0.65%] [3.45%,14.21%]
48期 [0.15%,0.65%] [3.45%,14.02%]
60期 [0.15%,0.65%] [3.44%,13.81%]

分期业务的分期利息由商户或丙方承担。若分期利息由商户承担,则丙方承担的分期利率最低可至0%,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最低可至0%,具体以办理分期业务时页面展示为准。若丙方承担的分期利率为0%,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仍应按照本协议及《领用合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上表中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并非申请人支付的分期利息除以分期本金的比例,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请以还款计划为准。内含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折算年化利率公式如下,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年化后即为年化利率:

本金=,n为总期数
具体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以办理时页面展示为准,如申请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折算年化利率。
2.每期应还金额:等于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
3.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以均分方式摊还,并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
4.每期应还利息:等于分期本金*分期利率(具体分期利率以办理时页面展示为准),并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
(二)若丙方选择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年利率业务规则如下:
1.年利率表(单利法计算)如下:

分期期数 年利率区间
12期 [3.31%,14.10%]
18期 [3.38%,14.30%]
24期 [3.42%,14.33%]
36期 [3.45%,14.21%]
48期 [3.45%,14.02%]
60期 [3.44%,13.81%]

分期业务的分期利息由商户或丙方承担。若分期利息由商户承担,则丙方承担的年利率最低可至0%,具体以办理分期业务时页面展示为准。若丙方承担的年利率为0%,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仍应按照本协议及《领用合约》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具体年利率以办理时页面展示为准,如申请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利率。
2.每期应还金额:分期本金*(分期利率*(1+分期利率)^期数)/((1+分期利率)^期数-1),其中,分期利率等于年利率/12。
3.每期应还利息:(分期本金-累计已入账本金)*分期利率,并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其中,分期利率等于年利率/12。
4.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应还利息,并在每期对账单中列示。

四、丙方申请办理的好商贷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均适用如下有关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取消违约金等收取规则:
分期付款期间,每期应还本金入账金额及每期应还利息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计入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须每期全额还款,如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及时全额还款,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丙方申请提前还款,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详见以下收费说明。
收费说明:
① 透支利息:如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对账单应还款额,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当期对账单全部透支交易款项,按照透支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约为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从交易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至还款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其中,透支利率受客户还款情况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年化利率以当期对账单所载透支利率为准。
② 逾期还款违约金:如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所载的最低还款额,交行将计收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为人民币10元或1美元)。
③ 分期提前取消违约金:申请人可致电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提前取消已经交易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提前取消的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人须立即一次性偿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乙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如分期期数为三年内的(含三年),申请人还款满一年后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无需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申请人还款未满一年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需按剩余本金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如分期期数为三年以上的,申请人还款满两年后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无需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还款未满两年申请分期提前取消的,按剩余本金3%支付提前取消违约金。
五、丙方按上述条款约定形成的分期本金、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均构成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本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甲方、丙方双方依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协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合同(前述合同统称“主协议”)项下所形成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为主协议项下分期本金、每期应还金额、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为进一步说明,前述相关费用包括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拖车费、拍卖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抵押物处置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乙方同意为债务人(即丙方)提供抵押担保。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协议,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了主协议,并确认了所有条款。乙方同意,甲方和丙方变更主协议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协议分期金额、分期本金、分期期限、分期利率及其他条款,均无需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仍应对主协议有效期内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同意,对丙方在主协议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即乙方)同意以下表“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下称“抵押物”或“抵押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即甲方,为借款人即丙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财产清单(计价单位:人民币元)

品牌型号 车架号 数量 车辆评估价 抵押率
1辆 100%

二、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限制交易、欠缴税款等争议情况以及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四、有下列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第三人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乙方控制;
2.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被注销;
3.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
4.抵押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5.抵押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五、在丙方向甲方清偿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向丙方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六、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权同时受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利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丙方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行使权利,有权同时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主张部分或全部担保权利;甲方放弃或变更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放弃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权利顺位的,乙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相应责任。上述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本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上述条款的效力。

第三条 抵押权设立

甲方享有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设立,至丙方信用卡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全部还清之日止(下称“抵押期间”)。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办理的分期付款业务项下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为进一步说明,前述相关费用包括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抵押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拖车费、拍卖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抵押物处置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丙方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内容的内部账户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丙方和甲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抵押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五条 抵押财产价值的确定

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其他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扣除各项税费以及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拖车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后的净额。

第六条 抵押物登记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相应的登记部门完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和丙方应确保甲方应为抵押物上最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即甲方对抵押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甲方保管。
二.乙方承诺并同意,在乙方完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及时交由甲方保管以便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登记证》、《车辆合格证》等,具体以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要求的申请材料为准。
三. 乙方承诺并同意,若因乙方或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应甲方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私自处分抵押物、设立其他担保等),致使甲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抵押登记的,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抵押权未设立或无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价值不低于抵押物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全部款项,乙方应对丙方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适用于乙方非丙方本人情形)。乙方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与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致,即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乙方保证的范围为主协议项下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为进一步说明,前述相关费用包括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保证期间根据主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计算,自主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主协议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主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债务履行分别计算,为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主协议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宣布任一笔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本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

第七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抵押期间,抵押物应由乙方保管,乙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的使用、保管、保养及权属维持等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甲方合理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二.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甲方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第八条 对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放弃、出租、赠与、转让、出资、再抵押或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二.如乙方确需有偿转让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进行:
1.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直接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用于向甲方清偿全部到期欠款或向甲方提前清偿信用卡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乙方对此无异议,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乙方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足额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以后,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权属凭证退还乙方。

第九条 第三方妨碍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担保。
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抵押人授权

基于业务开展需要,当丙方与抵押人非同一人时,为确保甲方资产安全,抵押人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采取以下措施:
一.甲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抵押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分期付款业务申请有关的资料;
二.甲方有权对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分期付款业务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甲方应对抵押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甲方催收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甲方有权将抵押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信用信息、分期信息、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抵押人的信用状况,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抵押人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丙方对任意一期信用卡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等没有及时足额偿还;
2.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对丙方还款能力的风险判断等提前终止丙方好商贷汽车分期业务,而丙方没有按约定足额偿还到期分期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的。
3.乙方或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且未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另行提供担保的。
4.乙方或丙方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乙方或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或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等义务的。
5.危及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偿还实现的其他事由。
二、当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任一单项或多项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可经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抵押权的实现。
1.甲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置抵押物;
2.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
3.乙方授权甲方直接收回抵押物并进行变卖处置或采取保全、查封、扣押或其他法律措施。
三、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抵偿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而后用于清偿主协议项下的债务;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四、无论甲方对丙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丙方自己所提供、甲方是否向其他抵押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在法律允许下,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提出异议,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消灭

丙方依约按时或提前向甲方清偿了全部的信用卡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消灭后,乙方应向甲方申请返还由甲方保管的乙方财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及财产保险单等,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并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其保管的乙方财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及等退还给乙方。 抵押权消灭后,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并确认无误后,可据乙方要求,协助其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未完成抵押登记,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未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时间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导致甲方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抵押权,甲方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可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三.对于抵押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通过电话、信函、手机信息、电子邮件、上门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向抵押人催缴应还款项。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一、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抵押财产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本合同项下与分期业务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丙方承担。
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拖车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丙方承担。因丙方违约,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合理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丙方追讨,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合同的无条件性及特别提示

一.本合同是独立及无条件的,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性不受丙方的信用卡分期还款的影响,也不受乙方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丙方及乙方的欺诈等各种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甲方提前收回信用卡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均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
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由各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已提前请乙方、丙方特别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应由乙方、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或承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甲方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丙方、抵押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四.如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裁定非法或无效,并不影响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执行性。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和争议,各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包含实体印章或电子印章)及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至丙方信用卡分期本金总额、分期利息总额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违约金(若有)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十九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丙三方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
二、乙方、丙方同意将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地址,作为甲方向乙方、丙方送达本合约项下各类通知、文书、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中法院向乙方、丙方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三、若乙方、丙方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等渠道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否则乙方、丙方预留的原联系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丙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联系方式,或者乙方、丙方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等未被实际接收或被退回的,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乙方、丙方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书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四、若乙方、丙方如对本合同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拨打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4008009888等方式予以反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抵押权人):
(盖章)
乙方(抵押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借款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